嘉義鄉代林芳琪當選無效之訴 二審逆轉勝「當選有效」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被判當選無效之訴,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0日下午改判原判決廢棄,林芳琪當選有效,本案不得上訴。(圖/記者林東良攝)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被判當選無效之訴,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20日下午改判原判決廢棄,林芳琪當選有效,本案不得上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被控夫婿李振發涉嫌幫她買票,儘管李男獲不起訴處分,但同選區落選人賴振亮向法院提起林芳琪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嘉義地院判當選無效。林芳琪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20日下午宣判,原判決廢棄,賴振亮於一審之訴駁回,林芳琪當選有效,本案不得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嘉義縣水上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中選會於同年12月2日公告上訴人林芳琪為第3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人,賴振亮則是同一選舉區另一候選人,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內,賴主張林芳琪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向嘉義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院於2023年6月14日判決林芳琪當選無效。林芳琪不服而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2月20日判決,一審原判決廢棄,賴振亮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按當選無效訴訟之原告,作為民事訴訟程序之發動者,本有其主張責任、舉證責任,如其所主張當選人有違反選罷法之行為,經綜合審查全卷直接證據或其他間接事證,仍不足以證明當選人有賄選行為,或對他人所為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進行賄選之事實,即應尊重民主選舉之結果,作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賴振亮並未提出林芳琪授意其配偶李振發為她買票之相關事證,也無積極證據足認李振發交付5000元予第三人呂姓男子,係經林芳琪授意所為,且依呂姓男子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之陳述,充其量僅足認李振發交付5000元予呂男仍其個人行為,不足認係經林芳琪授意所為。

況且李振發交付 5000元予呂男之原因,究係委請呂男買票賄選,抑或2人間之借款,呂男與李振發所陳顯有不同,自難僅以呂男在警詢及偵查所言,據以推認李振發係委託呂男向選民賄選。再參酌林芳琪及李振發因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偵查案件,經嘉義地檢署、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呂男所陳述,逕說林芳琪授意或知情,而認為呂男、李振發為她行賄選民,而有選罷法第 99條第1項投票行賄行為難以相信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賴振亮既不能證明林芳琪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既不能證明有賄選之事實,賴振亮對林芳琪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即屬無據。原審判被上訴人勝訴有未妥適,林芳琪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台南高分院予以廢棄改判。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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