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美容教母昏迷70天亡!2密醫打玻尿酸 涉醫師法判決出爐

▲▼「The Body Shop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驟逝,公司由兒子曾峙屏接手經營。(圖/翻攝美體小舖臉書)

▲「The Body Shop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驟逝。(圖/翻攝美體小舖臉書)

記者黃哲民、黃資真/台北報導

美體小舖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2021年到北市法漾診所做醫美,突然昏迷送醫,搶救70天仍不治,黃女獨子告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與護理師林庭玉連帶求償500萬元,傅等2人否認為黃女做任何醫療行為,推稱黃女死於自身心臟病發,民事判2人連帶賠償371萬餘元;今(25)日刑事判決出爐,傅、林違反醫師法,分別判刑2年8月、2年6月,犯偽造文書罪皆處3月。

民事判決理由指出,傅仰曄為法漾診所實際負責人,本身無醫師執照,而是找1名熊姓合格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林庭玉雖有合格護理師證照,但在黃女休克昏迷送醫後,因害怕後續責任,林女丟棄黃女原始病歷資料,並配合傅男偽造黃女到診所的「客戶諮詢表」等文件,傅男藉此宣稱診所沒有黃女的病歷。

法官認為,傅男2人滅證與偽造文書舉動、被台北市府衛生局裁罰等,更使黃女獨子本件提告無從鑑定黃女究竟接受何種侵入性醫療,傅男2人已違反誠信原則,構成《民事訴訟法》故意妨害對方當事人使用證據情形,不僅可據此認定黃女獨子主張的求償事實為真,且傅男在刑案坦承曾幫黃女施打玻尿酸、胎盤素、肉毒桿菌與埋線等。

至於傅男2人辯稱法醫鑑定研判黃女死於自身心臟病發,跟他們2人有無對黃女執行醫療行為無關,法官指黃女事發後急救病歷記載顯示,黃女沒有心肌梗塞、主動脈剝離或心律不整,但有嚴重缺氧性腦病變,預測缺氧30分鐘以上。

法官認定傅男2人不具醫師資格,對黃女不法進行侵入性醫療行為,造成黃女身體、健康權益受損,且事發至過世之間70天從沒醒來,黃女精神確實受到極重大痛苦,由於黃女獨子在母親過世前以母親之名提告,並在母親過世後以繼承人身分承受訴訟,法官據此判決傅男2人連帶賠償黃女醫療費、看護費、工作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共371萬餘元,可上訴。

黃慧娟生前於1988年引進英國保養品牌「THE BODY SHOP」,被媒體譽為台灣美容界教母,年收入逾300萬元。2021年7月23日下午4點多,黃慧娟在台北市中山區的法漾醫美診所內昏倒,經救護車送往台北馬偕醫院,急救17分鐘恢復呼吸心跳但持續昏迷,同年9月30日仍不治。

傅男2人聲稱黃女當天到診所洽談購買珠寶事宜,談完後,黃女說要做護膚保養,到洗手間更衣遲遲沒出來,查看赫見黃女昏倒在地,趕緊做CPR、施打靜脈注射並打119叫救護車,當天並沒對黃女做任何醫美治療。

傅男2人所涉過失致死罪嫌,因檢方認為查無事證顯示黃女曾在法漾診所接受侵入性治療,加上法醫鑑定研判黃女因心臟結構引發心因性休克、自然死亡,因此將2人不起訴,經高檢署發回續查,仍由台北地檢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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