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裸照換新手機!噁男帶13歲小女友激情「四腳獸」 代價超慘

▲▼女童,少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男子與13歲少女交往,誘拍裸照還到購物中心廁所玩「四腳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徐姓男子結識13歲少女,認識僅1周就以新手機為誘餌,要求少女拍攝上空裸照,甚至相約摩鐵、購物中心廁所發生關係,少女父親得知後氣得提告。桃園地院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合併處6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提到,徐男於2021年5月10日認識13歲少女小青(化名),僅一周就決定交往,同月15日至20日某天,徐男假意以買新手機為藉口,要小青自拍裸照,小青聽聞後竟信以為真,按照徐男所說拍攝1張上空照,事後徐男更在照片上寫下小青個人資訊,傳給好友炫耀「戰績」。

不僅如此,同月24日下午4時許,2人在宜蘭摩鐵發生關係,隔天下午至桃園某購物中心逛街約會時,徐男為了洩慾,直接在身障廁所與小青大玩「四腳獸」,小青父親得知後氣炸,立刻報警。

審理時徐男坦承犯行,但辯護人表示,2人是本於男女交往關係,在交往之進程中有允諾相互饋贈物品、傳送照片、再發生性行為,誘拍裸照行為應論為1罪即可。

桃園地院法官指出,誘拍裸照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犯刑法,2者保護法益不同,且2次性行為間隔時間將近24小時,地點從宜蘭轉往桃園,徐男顯然為另行起意。

審酌徐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影響少女健全身心發育,至今尚未與少女家屬和解,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3年2月,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3年4月,合併處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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