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逆轉!雲林議長涉賄2600萬 今晨羈押禁見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等人涉嫌收受達德集團賄賂,本月10日遭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以交保候傳、限制出境。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3日以重罪案未經合議庭裁且案情重點未交代,針對議長沈宗隆、包商鍾慶郎提出抗告;昨(15)日台南高分院裁定發回更審傳喚2人到庭,今晨5時30分開庭結果出爐,裁定羈押禁見。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2度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昨夜遭傳喚到庭,稍早開庭結果出爐,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檢署偵辦綠能弊案,達德集團於雲林設立風機發電,疑因尋求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及縣議員王又民、許留賓、黃文祥支持,協助達德集團向縣府取得相關公文,以工程款夾帶賄款方式,透過下包廠商、白手套,交付逾新台幣2600萬元。

台南高分院指出,沈宗隆、鍾慶郎雖否認犯行,惟依據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其他證據,並依原審所認諸情,已堪認被告二人涉犯檢察官所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被告鍾慶郎併涉犯商業會計法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確屬重大。

被告沈宗隆、鍾慶郎經原審查符合羈押事由,且依事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審就「羈押必要性」部分並未具體說明,卻僅命其具保,何足以擔保被告能夠遵期到庭,並使本案追訴、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如何認定被告具保之金額足以取代羈押處分?以上,尚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今(16)日凌晨開庭結果出爐,雲林地方法院說明,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裁定中是針對「羈押的必要性」有所指摘,經訊問後關於串證部分,因為案件目前正在偵查階段,依照檢方所補強的新事證及理由,仍有多名共犯與證人的說法有所出入。

檢方舉證上已經足以使法院認為被告2人有和證人或是與本案其餘共犯有串證的疑慮,且被告2人涉犯為重罪,法院有相當理由認為在被告2人對於犯行串證的可能性升高,只有透過羈押手段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進行,所以於今日裁定羈押,並禁止被告2人接見通信、閱覽書報及觀看電視。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2度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昨夜遭傳喚到庭,稍早開庭結果出爐,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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