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壇大姐大陳盈潔遭改判刑3年2月 若定讞將發監執行

▲▼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本票,二審無罪。後方為陳盈潔胞姊陳乃嘉。(圖/記者吳銘峯攝)

▲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本票,更二審判刑。後方為陳盈潔胞姊陳乃嘉。(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語歌壇老大姊陳盈潔,因積欠邱姓友人280萬元借款,以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偽簽本票。一審法院依造「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改判刑1年8月。全案再經撤銷發回更二審,高院15日改將她判刑3年2月,若因此定讞,陳盈潔將發監執行。

陳盈潔(70歲)與友人邱姓男子有借貸關係,2013年10月間,陳盈潔向邱男借款200萬元,後來追加為280萬,但邱男為確保債權,要求陳盈潔找人擔保。陳盈潔就開了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並找胞姊陳乃嘉商量,由胞姊在本票上偽簽妹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

陳郁心事後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該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全案才因此爆發。陳乃嘉自首偽造本票,至於陳盈潔也被依照教唆偽造本票的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陳盈潔有罪,重判有期徒刑3年2月。至於陳乃嘉因為認罪自首,桃園地院一審將她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

陳盈潔的部分上訴第二審,高院二審改判她無罪,但更一審又改將她判刑1年8月,緩刑4年,並需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支付債主30萬元。全案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更二審於15日宣判,仍認定陳盈潔有罪,將她判刑3年2月。考量她因本案獲有110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給債主66萬9800元,高院這次還宣告餘額43萬200元應予沒收。本案可上訴,但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陳盈潔將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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