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不讓行人撞癱博士媽!高院判欣欣客運與司機連帶賠償2605萬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公車不禮讓行人撞癱博士媽,高院二審判賠2605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欣欣客運韓姓公車司機,2017年6月間在台北市木柵區的政治大學附近,未禮讓行人而貿然左轉,撞上行人穿越道、具有博士學歷的歐陽姓媽媽,媽媽被撞成癱、長期臥床。家屬起訴求償,一審判准3千餘萬元,二審審理期間被害人身亡,高院14日改判准賠償2605萬8177元。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7年6月3日下午3點半左右,韓男駕駛公車在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萬福橋交岔路口準備左轉進入萬福橋時,貿然左轉,並以超過時速40公里之速度駛入行人穿越道,撞擊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的媽媽。

被害人送醫後受有顱內出血併腦水腫、顱骨骨折、嚴重腦外傷併重度昏迷等嚴重傷害,在車禍發生後就昏迷不醒,意識無法恢復。由於女子事故發生時僅34歲,具有為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且事故發生時還有一對未成年女兒,因此家屬提出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韓男最後被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5年確定。民事訴訟部分,家屬請求4125萬餘元醫藥、照護費用,另外5名家人各請求200萬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5125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准醫藥、照護費用2891萬5501元,精神慰撫金部分5人各100萬元,總計判准3391萬5501元。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身亡,高院重新計算賠償後,再扣除已經領取的汽車責任險理賠金、欣欣客運賠償金等,共 404萬6370元,高院改判准醫藥、照護費用536萬6040元;此外再加上喪葬費用,以及5名家人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院二審總計判准2,605萬8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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