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杜卡迪台2線飆速147公里 吞1萬2罰單怒控「沒警示」臉超腫

▲重機、換檔。(示意圖/達志影像)

▲江姓男子騎乘Ducati Multistrada 1200在台2線,以時速147公里狂飆,嚴重超速87公里吞1萬2罰單,他認臨時測速儀器,未依法設立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因此提出抗罰。(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騎帥還要騎快!江姓男子騎乘重機界「法拉利」杜卡迪 Multistrada 1200於限速60公里台2線,以時速147公里狂飆,慘吞1萬2罰單、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江男認員警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測速儀器隱蔽,認為舉發應不成立,怒提行政訴訴訟請求撤銷。法官認裁罰依法有據,駁回江男之訴。

江男於今年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行經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時,在「限速60公里」路段,被淡水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測速儀器攝得時速147公里,嚴重超速87公里,員警予以逕行舉發,江男不滿提出申訴後,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請舉發機關查明違規事實後,仍認他違規屬實,應予裁罰,江男在5月26日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江男主張,舉發員警在非固定式儀器點前,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非固定式儀器測照隱蔽於台2線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處,更藉路邊停放大卡車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未依法需設於明顯之處,依執勤要點不符,認舉發不得成立,請求原處分撤銷。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表示,從舉發機關檢附現場照片,可見路段確實設有『警52』警示標誌,且標誌清晰未遭遮蔽,足供用路人辨識,另參酌採證照片內容也可知,該測速儀器是以偵測車尾方式測得車速,顯見違規地點與警告標牌間距離確實相隔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警告標牌設置符合處罰條例第7之2條規定。

同時強調,由雷達測速儀準確度堪值信賴,況且江男是合法考有駕駛執照合格機車駕駛人,規定應知甚詳,並應確實遵守,故認他辯詞不可採信。

法官經查,認超速為事實,至於江男認員警舉發時有故意躲藏在大卡車或公車站牌後方使他無從看見,但舉發員警所持「非固定式儀器」是在他行向右前方最外側車道旁,縱使所在位置的路旁停有大卡車或公車站牌導致有部分遮擋,也不影響此件舉發合法性,認原處分沒有違誤,判江男敗訴,須繳交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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