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家咖啡店老闆徵才「限女性」,遭勞工局開罰3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一間咖啡店被檢舉徵人廣告寫著「限女性」,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高雄市府勞工局認定違法判賠30萬元。店主不滿罰金太高提起訴訟,主張不清楚此舉違法,就算違法處罰也屬過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店主為大學畢業的成年人,應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性別歧視,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咖啡店謝姓老闆去年3月1日張貼招募廣告,內容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被民眾檢舉違法,高雄市府勞工局前往調查後,認為謝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30萬元罰緩。
謝男見短短3字要罰30萬元,上法院求公道,並舉出過往2種案例,其中都有提及處分機關均衡酌受處分人之營業規模及資力,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該部分處罰,因此主張本案也應以相同方式處理。
另外,謝男表示,自己經營的咖啡店並不是大型企業,也沒有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自然不諳法律規範,縱使30萬元是最低門檻罰緩,仍對他造成嚴重負擔,請求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須以行為人「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也就是不知其行為是法規所禁止(不得作為)或誡命(要求作為)而欠缺違法性認識才適用。
法官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經政府機關、學校單位及民間大力宣導,已落實為國民遵循之共同價值,謝男是受有大學教育的成年人,縱使無法明確知曉法律內容,但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所禁止之行為義務大致為何,應有相當之瞭解,駁回謝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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