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遊覽車毒駕危害交通安全 監委:交通部應評估強制驗尿

▲▼桃園機場P3停車場 防疫計程車 司機染疫。(圖/記者屠惠剛攝)

▲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應否實施強制採尿驗毒,監察院促請交通部蒐集分析毒駕肇事風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14日表示,計程車、遊覽車、貨運等3類職業駕駛人應否實施強制採尿驗毒,監察院促請交通部蒐集分析毒駕肇事風險,評估政策欲達成的目標、採驗必要性及執行可行性,本於行政權責妥處。

王美玉透過新聞稿說明,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在必要時得強制採尿驗毒,有防制毒品氾濫、維護公共安全的重大公益目的,交通主管機關基於毒品條例授權規定,對於應納入採驗的陸運特定人員範圍,有一定決定空間。

王美玉也說,有鑑於毒駕對於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甚鉅,請交通部就審計部所提「計程車、遊覽車、貨運三業」等職業駕駛人,持續蒐集分析毒駕肇事相關風險統計數據,評估政策所要達成的目標、採驗必要性及執行可行性等各項因素後,本於行政權責決定是否納入強制採尿驗毒規範。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4日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促交通部與法務部等權責機關,研議本於行政權責妥處。

王美玉表示,根據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數據顯示,這3類職業駕駛人確實有毒駕肇事風險,不過交通部說明,如果將這3類職業駕駛人均納入尿液採檢,依現行規定的抽檢率辦理,每年須採檢20萬2097人,現有檢驗機構的量能明顯不足。

交通部也說,業者規模大小不一,計程車客運業除了有交通公司的經營型態外,還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也有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如委由業者辦理尿液檢驗實有窒礙,公路主管機關人力難以負荷尿檢業務。

王美玉認為,對於應納入採驗的陸運特定人員範圍,交通部有一定決定空間,而且不能忽略執行可行性及執行成本,請交通部評估所要達成的政策目標、採驗必要性、執行可行性等各項因素後,本於行政權責決定是否納入,以及何時納入強制採尿驗毒規範。

王美玉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拒絕配合受檢者,得拘束其身體行之,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資訊隱私權等議題,雖然還沒有違憲疑慮,但考量檢驗結果確呈陽性反應者,將嚴重影響受檢人的工作權。

王美玉舉例,以交通部主管的陸運特定人員為例,依規定檢驗結果確定不合格者,營運機構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如果再將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移送司法或警察機關處理,更使受檢人面臨刑事訴追風險。

王美玉強調,「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並未規定檢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的複檢或救濟機制,也沒有規範主管機關應否移送司法或警察機關,導致目前實施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作法不一,相關規定是否應統一規範,請法務部研議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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