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時規範加班補償修法通過 黃榮村:儘速完成配套作業

▲▼考試院長黃榮村。(圖/記者湯興漢攝)

▲考試院長黃榮村。(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長黃榮村2日表示,這是歷史上的里程碑,他會要求部會儘速完成後續配套作業,包括擬訂施行日期、掌握相關機關配合制定規範的進度,以及訂定母法授權的相關辦法。

立法院在5月31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務員的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以及適用對象等規定,全面重新檢討並加以修正,同時修正公務人員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

考試院2日召開院會,黃榮村在會中表示,這次修法的通過是歷史里程碑,由衷感謝立法院的支持與行政院的協力。有關因應釋字785號的相關條文,他會要求部會儘速完成後續配套工作,包括擬訂施行日期、掌握相關機關配合制定規範的進度,以及訂定母法授權的相關辦法。

黃榮村說,這次修法社會所關注的重點,在於因應釋字785號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有關制定公務人員的工時規範及加班補償規範。

黃榮村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制定公布以來,僅有4次小幅修正,是我國在訓政時期制定的法律中,唯一從未全案修正者,導致其中部分的規範與文字,與當前的時空環境相距甚遠。

黃榮村說,這次修法藉由全盤修正,除了因應釋字785號檢討之外,同時就公務員的經商投資、兼職限制、服從義務、發表言論等規定,以及該法的適用對象重行檢討,使相關規範更加符合時代情勢、現代政府的運作所需,是人事法制的重大進展。

黃榮村也說,這次是在法律中制定核心重要事項,再授權相關主管機關就業務特性訂定適用的規定,就維護公務人員的健康權而言,修法的完成只是起點,後續仍有許多工作必須進行,才能積極回應社會的期待。

黃榮村表示,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會請銓敘部、保訓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商議,擬訂適當的生效日期後,報請考試院同意。

另外,因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施行,需要配合訂定的規範,以其涉及主管機關的作業,請銓敘部、保訓會積極洽商相關機關瞭解其辦理進度。

黃榮村也說,《公務員服務法》還有明定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的相關辦法,也會請銓敘部儘速規劃辦理。

黃榮村表示,有關《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正,歷經了考試院跨屆的努力,最後能竟其功,除了由衷感謝立法院的支持與行政院的協力,也感謝考試院各部會團隊群策群力,努力對外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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