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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工時規範加班補償修法通過 黃榮村:儘速完成配套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長黃榮村2日表示,這是歷史上的里程碑,他會要求部會儘速完成後續配套作業,包括擬訂施行日期、掌握相關機關配合制定規範的進度,以及訂定母法授權的相關辦法。

立院修法保障公務人員加班權益 補休假期限最多為2年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務人員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明定補休假應在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另外,公務人員經指派在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考試院修法:公務員每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

為強化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考試院會23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此外,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則不得超過60小時。

呂佑文/【釋字785】大法官:公務員也享有訴訟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除了處理消防人員勤務相關的制度問題外,也指出公務人員救濟管道之保障: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本來就可以按照爭議的屬性,依法提起對應的行政訴訟。

考試院修法保障公務員辭職權利 上級不得拒絕

考試院會2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增訂公務人員若要辭職,應提出書面,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條文。但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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