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增訂「黃郁婷條款」 損害國家形象或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黃郁婷引發爭議後,目前將社群帳號關閉。(圖/翻攝黃郁婷Instagram)

▲教育部增訂「黃郁婷條款」,選手損害國家形象或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圖/翻攝黃郁婷Instagram)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台灣競速滑冰選手黃郁婷在北京冬奧穿中國隊服引發爭議,教育部日前在網站公告,將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其中草案條文列出,針對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情節重大者將取消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被視為「黃郁婷條款」。

黃郁婷在北京冬奧穿中國隊服引發爭議,當時行政院下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將針對黃郁婷不當言行進行調查,體育署在3月初宣布,即日起停止補助黃郁婷未來2年的專案培訓與參賽經費,而教育部也著手修改相關辦法,前天在網站上公告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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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郁婷出賽北京冬奧1000公尺            。(圖/中華奧會)

▲教育部增訂「黃郁婷條款」,選手損害國家形象或榮譽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圖/中華奧會)

教育部指出,本案為使國家代表隊的選拔、培訓及參賽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及人員有所遵循,以符社會大眾對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紀律管理期待,且國際賽會舉辦在即,有其急迫性,所以預告期為7日。

根據教育部公告修正內容,在「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的條文修正草案,目前草案中第15條文提及,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若有情節重大違規事項,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教育部備查,除原先就有的四項規定外,草案增列「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被視為就是針對黃郁婷的條款。

至於其他違規項目,則包括「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違規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草案增訂違規事項五、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等。

此外,該草案第15條之1也新增規定,教練或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發生上述違規情況者,教育部得依違規事項情節輕重,對該教練或選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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