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回應劍青檢改

▲▼最高法院大法庭7/4舉行揭牌啟用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立法委員林德福,立法委員周春米,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江惠民,范光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慶松親臨會場致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19年7月4日舉行揭牌啟用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時任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立法委員林德福,立法委員周春米,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江惠民,法扶董事長范光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慶松親臨會場致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關於劍青檢改怒批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所作的累犯裁定是禍水東引,最高法院作出回應指出,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過去都是由法官逕行調查認定,檢察官宛如「隱形人」,形成法院與被告對打的局面,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的角色與分工,然而,大法官已在釋字775號作出解釋,學者專家亦認為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為了導正職權進行主義框架的一小步,且符合刑事訴訟法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認為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或加重其刑,均需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提出證明後,由法院踐行調查論辯程序,才可認定為累犯及加重其刑的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認為,劍青檢改並不了解詳情,發出的聲明流於情緒,最高法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劍青檢改針對最高法院回應,立刻再發聲明,認為最高法院對於劍青檢改所有指正意見,均無法回應,尤其對於增加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調查的無謂負擔、為何前科表無證據能力等等,均一概迴避,顯見最高法院毫無反省能力。現在甚至更變本加厲,堅持連檢察官聲請函調資料也不准,要求法院直接駁回,更指責本會流於情緒,司法高官傲慢心態若此,令人作噁。劍青檢改對於最高法院「已經心死,毫無期待。」

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在檢方有相當的聲量,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則是由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和庭長組成,可說是引領刑事實務界見解。這次小檢和最高法官對嗆,雙方發出聲明前,已就在法官論壇內部網路砲火隆隆,可見,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路上,檢院之間心結有多深。

最高法院的完整回應內容如下:

一、依據最高法院近十年來的客觀統計數據,最高法院撤銷下級審裁判比率,維持在10%~11%,基於「無害違誤原則」,九成比例均維持下級審裁判。劍青檢改聲明所指「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與事實不符。

二、刑事審判是由檢察官、被告雙方當事人立於訴訟主體的地位(基於武器對等,被告並受律師協助),互相攻防,法院則本於中立、客觀、超然公正的立場,予以裁判,構成訴訟結構之三面關係,各有角色,彼此分工。審判實務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此一不利益之事項,向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檢察官在此一程序中缺席,宛如「隱形人」,形成法院與被告對打的局面,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的角色與分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按指累犯裁定),是本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精神,並參酌鑑定專家學者及林永謀等國內學者意見,認為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應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此為導正職權進行主義框架的一小步,符合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建制。

三、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已指明,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的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尤其撤銷假釋後執行完畢與否等情形,單純由前科表無從判別,必須與執行資料相互核對,始能核實。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的被告前案紀錄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的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能認為檢察官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因此,倘若檢察官未「提出」前揭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的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如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的方式規避其「提出」前揭相關執行資料責任,並非法之所許,法院予以駁回,並無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可言。

四、倘若檢察官對於個案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的事項,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已慎重考量,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的必要,法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的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審酌事項,而充分評價被告罪責。

五、累犯為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的各界就刑法累犯規定應予廢除的聲浪從未間斷,理應由主管刑法修正之權責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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