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齡梓/虐殺動物恐嚇他人 寵物非情緒勒索犧牲品

▲▼狗,寵物,主人,飼主。(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現代人養寵物作伴,卻也有人將寵物視為情緒勒索工具,殘忍對待動物。(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現代人養寵物作伴,甚至願意養毛小孩而不生育,將寵物照顧得無微不至。然而,卻也有將動物視為情緒勒索工具,殘忍對待動物之人!

近日,新北市五股區有一名郭姓男子,因不滿同居女友打麻將,竟虐待女友兒子養的貴賓狗,甚至將狗狗吊在門把上,導致狗狗痛苦掙扎後死亡,男子還傳訊息給女友「我會讓妳看到一個屍體在哪裡」、「這次不會跟妳客氣了」、「死掉了」等,經報案後警方依毀損罪、虐待動物致死罪函送地檢署偵辦。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飼主應避免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第10款則規定應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同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12條規定除符合肉用、經濟利用、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財產、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減輕動物痛苦等但書規定外,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若有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5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郭姓男子將女友兒子飼養的貴賓狗虐待致死,同時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另外,該男為恐嚇女友不得打麻將,以加害寵物方式讓人心生畏懼,且故意傳送「死掉了」、「會讓妳看到一個屍體」等訊息,並將狗狗死亡照片傳送給女友,可見目的即在恐嚇女友,讓她知悉違背其意可能帶來的下場,令人感到害怕,亦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貴賓狗因遭虐待致死,屬於權利受損,飼主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該男子請求賠償寵物滅失之損失。

因虐待動物之人,亦有高機率傷害婦女幼童,協助處理此案的「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也聯絡派出所,請求保護受害家屬,狗狗的飼主也協助母親申請保護令,避免遭到其他傷害。

僅因一時情緒失控,就以虐待動物方式洩憤、威脅他方,實在不應該拿無辜的生命作為情緒勒索工具。愛護動物不只是一句口號,虐待、殘殺動物更是違法行為,不要以為動物的命不是命!

另外提醒大家,若身邊有這樣任意虐待動物的人,也可能會因情緒失控而傷害自己,讓自己陷於危險,務必多加防範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時也可以向警方尋求協助、申請保護令,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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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齡梓,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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