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貪污2千餘判4年半大喊冤 最高法院籲「勿捨近求遠」請修法

▲▼管碧玲呼籲檢察總長對韓豫平案提起最高上訴。(圖/翻攝管碧玲臉書)

▲韓豫平(左一)定讞後,多名立委為他抱不平。(圖/翻攝管碧玲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挪用演習加菜金2千餘元宴請一般民眾,遭重判4年半定讞。不少立委出面緩頰,希望能設法解套。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若修改法律,改成「適用有較輕處罰規定之刑法或其他法律」,就能解套,不必「捨近求遠」提非常上訴、再審等等程序。

韓豫平在2015年5月間「漢光31號」演習期間,挪用演習加菜金,與中將指揮官、上校政戰主任一家人到海鮮餐廳大嗑海鮮,並指示屬下報假帳核銷2880元。檢方偵辦期間,法院一二審審理期間,韓豫平均否認犯罪,不願認錯。最後韓豫平無法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任何減刑規定,一二審法院均依法裁判,判刑4年6月,最高法院2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韓豫平定讞後,開始四處喊冤,希望推動再審、非常上訴,檢方陸續召開研討會,討論是否該將本案送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決;朝野立委也難得取得共識,批評法官判刑太重,更有立委大罵「恐龍法官」,這讓最高法院的法官「深不以為然」。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法官依法審判」,本案判決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並無任何違誤。對於此類情節輕微、犯罪所得微小的,法官確實也僅能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但本法所訂之罪5年以上起跳,所以即便法官減刑,刑度仍然極高,這也是為何韓豫平仍被重判的原因。

最高法院認為,「無須強渡關山」,若要解套可請主管機關推動修法,依照1973年到1992年間的《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適用有較輕處罰規定之刑法或其他法律』。」只要修法完成,法官就可以依照刑法的詐欺等罪,予以輕判,甚至易科罰金、緩刑;而是否能溯及既往讓韓豫平免入監,或是犯罪所得多少錢才要減刑,這都是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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