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林姓男子不滿遭後車以遠光燈照射,竟急煞害對方撞上而受傷,遭判拘役40天。(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韻如/新北報導
新北林姓男子無照開車上路,因不滿後方邱姓駕駛開遠光燈照射,竟故意急煞,害得邱閃避不及直接親了上去,安全氣囊因此爆開,邱男因此受傷。案經邱男提出傷害告訴,法院審理後判林男拘役20日,但檢方遭提出上訴,林男事後辯稱是為了閃狗才急煞。不過其說詞不被法官採信,最終改判拘役40日。
判決指出,林男2019年12月中無照上路,行經三峽區介壽路2段往土城方向行駛時,因後方不滿邱男開啟遠光燈照射,竟定點急煞,害邱男閃避不及直接撞上,車內安全氣囊也因此爆開,導致邱男右側前胸壁挫傷。
案經邱男提告傷害,新北簡易庭法官考量他自首,遂依傷害罪嫌判拘役20天,但檢方認為判太輕,因此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自己並非故意急煞,是為了閃狗,不過他前後說詞不一,且若是真的閃狗,以當時他40至50公里的車速,勢必會於車體上留下撞擊痕跡,但他的車體卻毫無損害,也沒有拍照存證,明顯與常理不符。再者,到場處理員警也證稱,林男當時並未有提到稿的事情。
另外,邱男也指證歷歷,因他車燈燒毀,為了安全他才開啟遠光燈,但林男卻因此急煞,他當時車速約60至70公里,他見狀緊急剎車,卻仍撞上,且林男下車後只是一直看他被撞的保險桿,卻不管他死活,也沒有指責他為何撞上,更沒有解釋為何急煞等。
對此,法官認為,林男雖辯稱是因閃狗而急煞,但事後卻未見到他有蒐證或要跟邱男解釋的舉動,且事後也沒有關心邱男傷勢或是協助送醫,明顯與常情相差甚遠,而若以長時間開遠光燈照前車,確實有可能讓前車誤認有挑釁的意思,因此判定林男是因遭遠光燈照射而心生怨懟,蓄意定點煞停。
法官認為,原審誤認林男有自首傷害而於以減刑,但林男在犯後坦承是肇事者,但並沒有自首傷害,二審法官認為並不符合減刑規定,再加上林男並未與邱男達成和解,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其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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