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南科焦屍趴龍頭!恐怖作業員「涉殺情敵」遭法院羈押禁見

 ▲涉嫌殺人焚屍的洪姓男子,檢察官訊後以他涉嫌重大,涉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檢方認定洪男涉嫌殺人焚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科學園區迎曦湖北側停車場29日清晨驚傳焦屍案,檢察官以洪嫌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晚上8時召開羈押庭審理,認為洪嫌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因此在晚上9時20分許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南科焦屍案被告洪姓男子經訊問後,坦承因感情糾葛,持兇刀剌向被害人身體部位正面及背部各一刀,再騎被害人機車將死者載到附近停車場,以汽油放火焚燒被害人後逃離現場。不過,洪男辯稱,他拿刀只是要嚇嚇被害人,並沒有想致對方於死地。

 ▲涉嫌殺人焚屍的洪姓男子,檢察官訊後以他涉嫌重大,涉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法官認為,本案有證人即被告之前女友等人證述在卷,又有卷內檢警所提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諭知被告洪嫌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涉嫌殺人焚屍的洪姓男子,檢察官訊後以他涉嫌重大,涉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指出,案經初步調查,發現37歲葉姓死者29日凌晨下班後,與洪姓被告騎機車在南科園區環西一路與環東一路發生爭執扭打,不久後倒臥在該路口,被洪姓被告載至迎曦湖畔停車場,過程中還因行車不穩、擦撞電線桿,發生自撞車禍。

洪嫌見死者機車因擦撞電線桿而逸漏汽油,隨即在停車場內點燃汽油,焚燒死者及機車。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洪嫌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洪嫌。經台南地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涉嫌殺人焚屍的洪姓男子,檢察官訊後以他涉嫌重大,涉犯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外界懷疑,當時洪嫌以機車雙載方式焚燒時,葉男很可能僅僅只是受傷,尚且活著,卻遭洪嫌活生生縱火燒死,又或著死者當時早已死亡,洪嫌確實是縱火焚屍?對此,檢方表示,將擇期解剖查明確切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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