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罰才能防「酒駕僥倖者」再犯?網熱論1罰則:要也沒得犯

網搜小組/鄺郁庭報導

高雄38歲黃姓男子26日晚間駕車,撞上一家四口,37歲的范姓媽媽當場身亡,其他3人都重傷。結果黃男不僅是三度酒駕,當時酒測值還高達1.24毫克。就有網友直嘆,如果被抓到的代價很高,至少有恫嚇效果,可是目前的酒駕罰則似乎無法遏止再犯,不禁問卦,「至少要怎樣罰才不敢酒駕甚至再犯?」

這位網友在PTT的Gossiping板上發文,「大家都知道,人都是有僥倖心態的,想說不會抓到我,但如果被抓到的代價很高,通常就可以恫嚇大部分人。」可是目前酒駕的罰則,似乎沒辦法阻止心存僥倖的人不斷再犯,「各位認為,至少要處怎樣罰則,能有效恫嚇目前大部分存僥倖心態的酒駕仔?」

▲▼高雄酒駕男遭移送不發一語。(圖/記者陳宏瑞攝)

▲黃男已是三度酒駕。(圖/記者陳宏瑞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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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一出,話題引發網友熱議,「檢舉啊!一天到晚吵違停就不檢舉酒駕」、「鞭刑啊」、「建議檢舉並納入獎金,當窩裡反」、「罰到重新投胎這種程度吧」、「削錢+削面子可能有用」、「要抓去關,不得緩起訴,也不得易科罰金」、「其實一堆肉刑都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第一次家中所有人財產與不動產凍結10年,第二次死刑。」

其中,許多人都認為,與其規範「人」,不如從「車子」下手,「沒車可開的話,要犯酒駕也沒得犯」、「重點還是要讓酒駕仔碰不到車」、「我會建議酒駕抓到危險等級,一律法拍汽車」、「重刑是難了,但沒入車輛很簡單卻不做」、「請支持『酒駕初犯』就要『沒收車輛』修法。」不過,這個方法也有人搖頭,「沒收車輛還會跟別人借車,覺得太輕了。」

就有網友認為,「駕照要註點,對酒駕犯以後買車、用車都要看駕照。前三年每季都要去警局報到,這陣子有沒有用車。」另一篇貼文還有人建議,「酒駕紀錄直接跟勞保系統綁一起,雇用酒駕累犯的公司刪減補助或額外課稅,應該會蠻有用的。迅速養成酒駕=社會死亡的風氣。」

▲▼高雄河東路酒駕車禍。(圖/記者陳宏瑞翻攝)

▲黃男酒駕撞上一家四口,當場害死一人。(圖/記者陳宏瑞翻攝)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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