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撿到的錢不是你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有罰則

▲▼錢,鈔票,紙鈔,千元鈔票。(示意圖/達志影像)

▲基於一時貪心,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就會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示意圖/達志影像)

阿葆有一天逛夜市時在路上撿到兩張百元紙鈔,其中一張看起來比較粗糙老舊,另一張比較新,環顧四周發覺四下無人之際,便順手將兩張紙鈔撿拾起來收到口袋裡。之後,阿葆在燒烤攤前點了一些東西來吃,結帳時驚覺身上沒有帶錢,於是就將撿到的兩張百元紙鈔拿去付錢,沒想到店家覺得紙鈔外觀過於粗糙,懷疑可能是假鈔,因此報警處理。經鑑定後,確認兩張紙鈔其中一張確實是偽鈔。這樣的話,阿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或多或少都有遺失個人物品或撿到其他人所遺失物品的經驗,從原子筆、雨傘,到手機或現金等等,不一而足。那麼撿到他人遺失的東西後該怎麼做?

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也就是說,任何人於拾得遺失物以後,如果能夠知道失主的聯絡方式,都應該將遺失物交還施主,或盡速交予上述的各機關及其負責人。如果基於一時貪心,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就會有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的問題,最高可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罰金。單就阿葆想要把撿來的紙鈔拿去花用這個行為,可以認定他主觀上有將別人的遺失物據為己有的侵占犯意,就會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看起來好像整件事情就這麼結束了,其實不然。撿到紙鈔時,阿葆發覺其中一張質地粗糙,如果他主觀上可以預見那張紙鈔可能是偽鈔,卻仍抱持著用用看的想法去購買其他物品或找零,也會有《刑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的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的問題,刑責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不能說不嚴重。如果是經過其他人交付而在收受紙鈔後才知道紙鈔是偽鈔,卻仍拿去行使的話,對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相對為輕,但最高可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罰金。

話雖如此,法律上為了鼓勵那些拾金不昧的人,在《民法》第805條第2項也規定了原則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例外情形見《民法》第805條之1),甚至在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仍未有受領權之人出面認領時,拾得人可以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總括來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如果撿到別人遺失的金錢,無論紙鈔、硬幣或外國貨幣,千萬不要有將之據為己有的僥倖心理,甚或將之拿去花用,否則即有可能面臨上述的刑責。如果拾得人能本於同理心,盡速將撿到的物品交還施主或交予警察機關,不論事後有無獲得報酬,都是成就一件善事。(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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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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