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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為己有

洪敏超/撿到的錢不是你的!遺失物據為己有有罰則

如果撿到別人遺失的金錢,無論紙鈔、硬幣或外國貨幣,千萬不要有將之據為己有的僥倖心理。基於一時貪心,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就會有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的問題,最高可以科處新臺幣1萬5,000元的罰金。

拾得他人手機據為己有 女子遭警送辦

一名39歲的江姓女子,在路上拾得他人掉落的手機,未交警方查處,竟涉嫌占為已有,想送通訊行維修後自己使用,台南市警一分局文化派出所據報循線將她查獲,全案偵訊後以侵占遺失物罪嫌函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男偷騎鄰居機車歸還 「無據為己意圖」獲不起訴

基隆一名19歲男子楊大明多次在凌晨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樂,使用完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因偷車時間都在深夜,車主沒有察覺,基隆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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