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糾紛遭人舉槍瞄準 開車撞死槍手二審仍無罪

車禍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陳姓男子駕車撞死毒販,二審仍判無罪。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基隆陳姓男子2019年間開車載著女性友人,與毒販談判,不料對方竟以槍托擊破車窗,還舉槍瞄準陳男。陳男情急之下,開車離去,卻不慎將對方撞死。一審法院認為陳男屬正當防衛,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也認為是正當防衛,因此仍判無罪。本案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陳男幾乎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9年5月間,42歲的劉姓男子因先前向吳姓女子購買毒品,但純度不足,懷恨在心。雙方約定在某宮廟停車場前談判,吳女委請24歲的陳男駕車,當晚7點半左右,陳男駕車來到停車場。劉男帶著多人,早就到場,先將車輛開到陳男車輛右前方阻擋,劉男一夥人下車。

眾人先以木棍敲打車窗,要吳女下車,見吳女沒有動作,隨即取出手槍,以槍托將車窗擊破。陳男心生恐懼,將車輛由左方開出,但前方無路,陳男隨即倒車循原路離開。但劉男站在車前,雙手舉起手槍指向陳男車輛。陳男偏轉車頭撞上劉男,劉男趴倒在引擎蓋上,車輛又撞上其他車輛,劉男隨即摔倒在地,陳男等人棄車逃逸。劉男的友人將他送醫後,仍不治身亡。檢警單位逮捕陳男,依照殺人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當下為了保護自己與同車友人的生命,才會撞上劉男,行為屬正當防衛,因此判決劉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於16日宣判,高院駁回上訴,仍判決無罪。審判長王復生當庭指出「有人拿槍指著你」,又來不急反應,才會撞上去。王復生也提到檢方上訴指稱,應該有3秒左右的反應時間,但合議庭認為,被槍指著,還要算3秒等對方擊發子彈,「倉皇之間、強人所難」,因此認定陳男行為屬正當防衛,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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