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2瓶逾50年威士忌!女業務侵吞變賣 商人怒告求償324萬

▲▼ 高雄高分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高雄高分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鄭姓商人控訴,從事進口酒類的林姓女業務員向他鼓吹,投資酒類可以增值,於是鄭男先後支付新台幣65萬元、16萬元予林女,購買威士忌2瓶,並交由林保管;不料林女事後竟擅自將2瓶威士忌售予他人,鄭男因此怒告並求償324萬3012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處林女應賠償81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事進口酒類業務的林女106年向鄭姓商人建議,可以投資酒類增值,並鼓吹購買威士忌;鄭男聽從林女建議,於同年7月匯款65萬元購買「輕井澤1965」威士忌1瓶,隨後又在該年9月於高雄某咖啡館交付現金16萬元予林女,購入「輕井澤1971」威士忌1瓶,並將2瓶威士忌委由林女保管,等待合適時機出售。

不料林女108年11月間,在未經過鄭男同意下,竟將2瓶威士忌以68萬元價格售予他人,並將所得款項花用殆盡。鄭男發現後怒不可遏,憤而提告業務侵占,並出示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拍賣紀錄,主張輕井澤1965威士忌係以港幣88萬5000元(約新台幣314.6萬元)、輕井澤1971威士忌以港幣5萬3100元(約新台幣18.8萬元)成交,因此估算2瓶酒目前市場價值合計約為新台幣324萬3012元,要求林女賠償。

高雄高分院法官勘驗拍賣紀錄網頁截圖之照片,發現鄭男所購買的酒品年分雖同為1965、1971,但同一年份有不同款酒品,其價值也不同;林女因此主張,鄭男求償之金額與酒品真實價值不符,並表明願意賠償酒品之價金81萬元。法官審酌,鄭男未能舉證該2瓶威士忌市場價值超過81萬元,因此認為逾此金額之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判處林女應賠8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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