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拒絕收歸國有 撤銷處分因「當事人不適格」遭駁回

▲國民黨中央黨部將搬離八德路,新址選定台北杭州南路與智庫共用。(圖/記者林敬旻攝)

▲中投、欣裕台不願屬於國民黨的公司股權要被收歸國有,打官司結果一審敗訴。(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2015年間,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2公司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2公司資產156億元,並要求國民黨把持有的2公司股權移轉給國家,欣裕台和中投不服,打行政訴訟希望撤銷收歸國有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1日認為,欣裕台和中投並不是本案當事人,判決駁回;至於國民黨提告部分,仍在審理中。

黨產會是在2016年11月1日的第5次委員會認定,中投公司從1971年成立以來,就是中國國民黨100%持有的公司組織,自2007年7月以後,中投和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不管是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受國民黨信託而持有,後來股權也都已經全數回歸國民黨名下,因此認定2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2公司資產共156億元。

2016年11月29日,黨產會在第3次臨時會後,再做出處分,要求國民黨必須在30天內,將國民黨名下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國民黨和2公司不服,各自提告,要求撤銷黨產會的收歸國有處分,並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但是北高行法院認為,黨產會的移轉處分中,要求移轉的標的是國民黨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也就是說,中投和欣裕台是「被移轉股權」的股份有限公司,處分不涉及2公司的財產權益,且綜合《黨產條例》規定意旨,立法目的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員有權利,2公司的股權持有人換誰,都不會侵害2公司在公法上的權利。

判決依此以中投和欣裕台2公司,不具備本案當事人適格,無權提起撤銷處分訴訟,在21日判決駁回2公司提告,可上訴。至於國民黨針對同一項處分提起的撤銷訴訟,則由北高行另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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