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騙3少女裸拍瘦身衣廣告 被逮詭辯:不會起邪念

▲桃園市戴姓男子於2018年間與13歲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竟以「三日情人」陪酒聊天給2萬5千元誘騙少女前後四次上摩鐵。(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林男假借拍瘦身衣的廣告,誘3少女拍裸照得逞,事後辯稱,照片只顯示胸部、未猥褻,不足以產生不正念頭。(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林姓男子,以臉書女子暱稱,向3少女指出,代言拍瘦身衣影片可以賺錢,且相關影片會經過當事人同意後,才會採用,誘騙3少女分別使用手機拍攝自身裸照,傳給林男欣賞,直到其中一名少女的母親發現後,驚覺不對,報警處理。一審,法官依法判林男有期徒刑4年,林男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林男上訴,維持原判。

林姓男子以臉書女子暱稱,分別找上小花、小婷和小芳(化名)三名少女,向3人謊稱代言拍攝瘦身衣影片可以賺錢,且相關影片核可後經過當事人同意後才會採用,讓3人信以為真,分別按照林男的指示,用手機拍攝胸部或下體裸露之照片,傳給林男以供其觀賞,直到被小芳的母親無意間看見2人的對話紀錄,驚覺有異,怒報警處理。

偵訊時,林男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林男的辯護人則幫其辯稱,警方查扣的照片當中僅顯示胸部,並未有猥褻的情形,不足以產生不正觀念,其餘當事人相關拍攝的照片或影片等也均全部刪除,認為3人證述不實,相當可疑,何況事後林男也與3人和解並賠償,因此向法官請求減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卻指出,林男誘騙3少女拍攝裸露胸部或陰部的照片,再將影像傳給林男,經3名少女歷次指述明確,且拍攝身體隱私處照片,並非年僅約14歲少女日常生活可經常體驗從事之事,審酌相關證詞後認為3人證述可採信,不採信林男辯護人的辯詞。

不過法官審理相關事證也指出,原審認為林男罪證明確,其為滿足一己私慾,以詐術誘使14歲少女製造猥褻電子訊號,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等成立調解,且其施用詐術所製造猥褻電子訊號數量不多,並均已刪除,未有散布,依法判其有期徒刑4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沒有遲到,是時間遲到了。

【更多新聞】

洗車驚見妻嬌喊「不准弄到裡面」 夫綠炸怒告!卻因這原因吞敗

偷拍女同事洗澡更衣!竹科工程師裝針孔連拍5個月 二審判更重

父母敬神明她淪性奴2年 裸身祭改性侵拍裸照!3少女受害30次

01/08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535 2 6904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