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客不敵警棍!卡彈遭壓制頭破血流 反控傷害檢再打臉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劉姓偵查佐去年5月間在楊梅區秀才路拘捕袁姓通緝犯時,因袁持槍拒捕,劉以警棍壓制造成受傷,事後反遭提告傷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劉姓偵查佐去年5月拘捕袁姓通緝犯時,袁持槍拒捕,劉以警棍壓制,袁開槍不成受傷竟反控傷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劉姓偵查佐去年5月間據報在楊梅區秀才路埋伏,準備拘捕袁姓通緝犯表明身分時,袁從隨身包包取出手槍拒捕,且一度要開槍卻卡彈,混亂之時,劉持警棍壓制袁,導致其頭部與身體等處撕裂傷,事後袁控告劉涉嫌傷害,案經桃檢不起訴處分,袁不服聲請再議,台灣高檢署發回桃檢續行偵查,桃檢以劉員所為強制力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核無違失,18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袁姓男子因案遭通緝,楊梅警分局偵查隊劉姓偵查佐去年5月31日晚間8時許據報在楊梅區秀才路民宅前埋伏,發現袁男出現時上前表明警察身分,袁轉身逃跑,並順勢從隨身包包掏出改造手槍,後來遭員警壓制,但袁仍持槍朝員警開槍,但因卡彈並未擊發,但袁仍緊握手槍,劉員遂以警棍壓制,導致袁頭部與身體等處挫裂傷,事後袁男控告劉員涉嫌傷害。

桃檢首次偵辦時,認為劉員依法緝捕拘提通緝犯,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但袁男事後聲請再議,案經高檢署檢察長發回桃檢續行偵查,檢察官認為,員警依照法性之行為,不罰;又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劉員在複訊時指稱,袁男當時拒捕且持槍企圖開槍但子彈卡住,因手中緊握手槍,他以警棍壓制袁男,但當時情況急迫,並非刻意朝袁頭部攻擊;檢方根據桃園市警局與楊梅警分局調查,袁因持有槍械且有攻擊員警之行為,劉員以警棍施以強制力制止袁之攻擊,雖導致袁頭部與身體挫擦傷與撕裂傷,但其強制力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核無違失,警方提供調查報告無法將劉員以傷害罪嫌論處,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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