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增設「社福衛環委員會」 對接立院7委員會組織編制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在維持7個常設委員會的架構下,將「外交及僑政」、「國防及情報」等兩個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並且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盼與立法院各委員會完整對接。

根據《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監察院下設7個常設委員會,分別為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僑政、國防及情報、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1條修正草案,因應監察院各委員會實際業務運作需要,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維持現有7個常設委員會架構下,參照立法院各委員會設置模式,將「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及「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負責監督的部分業務進行調整,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監督。

三讀條文規定,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 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說明,隨著人口老化、全球疫情嚴重、環保暨勞工問題日益受重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負責監督勞工、環境之業務,以及「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負責監督社會福利、衛生、消費者保護之業務,已成為政府施政之重點,有待監察院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加強監督。

朱富美指出,監察院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維持現有7個委員會的現況下,參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模式,將「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並將「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及「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負責監督之部分業務進行調整,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監督,以利各委員會案件審議之順利進行,以及健全各委員會之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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