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逼少女傳裸照PO色情網站  法官:僅露上半身不算猥褻

▲▼裙子示意圖,正妹示意圖,辣妹示意圖,正妹,少女,女孩,大腿。(圖/翻攝自Peakpx免費圖庫)

▲屏東一名陳姓男子偽裝成女子強逼少女傳裸照,再將少女的裸照上傳至色情網站,高雄高分院僅依強制罪嫌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圖/翻攝自Peakpx免費圖庫)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男子在臉書上化名「柔芳王」偽裝成女子,在臉書搭訕一名12歲的少女,更進一步要求少女傳露點照給他,事後更將少女的裸照與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上,被網路警察發現後,遭檢方依散布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與強制罪嫌等起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影片僅露胸部,並沒有將下體露出也沒有不雅姿態,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不構成「猥褻」要件,僅依強制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臉書上偽裝成一名叫「柔芳王」的女子,搭訕一名12歲的少女後,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但反被少女要求先傳自己的裸照,陳男傳了一張「自己」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之後,再次要求少女「比照辦理」,遭到少女拒絕。

陳男眼見哄騙未果,便威脅她「你已經看了我的裸照,若不傳自己的裸照給我的話,就要讓你紅!」少女心生畏懼,遂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給陳男,而陳男隨後再將影片與照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上供人瀏覽,直到被網路警察查獲。

檢方偵訊後依「兒少法」散布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與強制罪嫌,將陳男起訴。

而高雄高分院審理過後,認為少女所上傳的照片、影片僅有單純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部分也只有將上衣拉起,依現今社會開放程度,在寫真集中屢見不鮮,一般人對於上半身裸露照片也多以欣賞觀點看待,很少會覺得厭惡或羞恥不堪。

法官也指出,少女雖然在陳男的威脅下傳裸照給他,但因少女並無露出下體,亦無做出任何此不雅舉動,認為照片與影片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因此在散步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中認定陳男無罪,但依強制罪嫌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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