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忘了公文」受刑人白做工4個月 非冤獄!救濟補償沒了

監獄,坐牢,服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因書記官的疏失,彭姓民眾多做了4個月的工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因書記官忘記發公文,導致受刑人原本可以提早假釋的部份遺漏,因而多服了4個月的勞役,案經竹檢調查,提報檢署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懲處決議函報高檢審議,於2019年對相關人員予以記過、列入考績等懲處,不過因受刑人系因並「無法提早假釋」的情況,而非「坐冤獄」,因此無法依法獲得補償,監委王美玉11日再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檢討。

監委王美玉透過新聞稿指出,彭姓民眾因案被宣告強制工作,於2016年10月7日泰源技訓所函報新竹地檢署,可免繼續強制工作,新竹地檢署也在7日後簽辦完畢,不過因本案未分案列管,無法追蹤而被書記官遺漏了4個月。事後,新竹地檢署為此展開調查,除了負責的書記官記過,相關的主管也列入考績作懲處。

新竹地檢署表示,過去此類矯正署報請聲請免除強制工作的案件屬一般文件,收文後由各股書記官自行辦理及控管,並無特殊列管及研考之規範,本案發生後,竹檢立刻展開檢討,改將本類保安處分的公文全部列為「案件」,需分案控管,待實際發文後,始能結案,以利管考稽核,避免有所遺漏。

雖相關人員因疏失獲得懲處,但彭姓受刑人卻因提早假釋被減少,而非「坐冤獄」,因此無法適用冤獄救濟補償。

王美玉表示,彭姓民眾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依公約及一般性意見規定,不得使其遭受與喪失自由無關的任何困難或限制,因此因書記官疏失而由受刑人來承擔,並不合理,囿於現行法規限制,無法取得救濟管道,監察院也要求法務部應正視人民權益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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