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為何違憲!「刑法239條」爭議...超白話懶人包:性自主權是關鍵

▲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圖/記者林敬旻攝)

▲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有關「夫妻間撤告,但小三仍須受處罰」的告訴主觀不可分例外情形,宣告違憲,即日起立即失效。《ETtoday新聞雲》整理出懶人包,讓讀者一次看懂。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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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司法實務上,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合意姦淫」行為,都會觸犯通姦罪,而小三、小王正是法條裡所謂的「相姦者」。

另外,在實務上與部分學者認為,通姦限定在「男生性器與女生性器的結合行為」,因此為了證明配偶有通姦事實,往往需要捉姦在床,而鹹濕對話儘管能證明,配偶跟對方有超友誼的不正常往來關係,但未必有辦法證明發生「性器結合的行為」。

▲▼ 接吻,熱吻,蛇吻,情侶,男女,小倆口 。(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什麼是「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只對一個人提告,檢察官也會連同所有共犯一同起訴;若原告撤回告訴,就算只對其中一個人撤回,所有共犯也會受到恩澤。

重點來了!「告訴不可分」在遇到通姦罪時,就有了例外,《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在提起告訴後,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但對小三(小王)的告訴不會因此而被撤回。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通姦行為發生前,有縱容、允許配偶的情形,或在提起告訴前選擇原諒,就喪失提起告訴的機會了;另外,提起告訴後閃電離婚,又撤回對「前配偶」的告訴,那麼小三(小王)的告訴也會被撤回。

▲▼示意圖,抓姦,嫖妓,小三,外遇,出軌。(圖/CFP)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通姦罪」違憲的5大關鍵?

1.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已更加受到重視,婚姻的社會功能也趨於相對化,而憲法就此議題的定位與評價,當然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2.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的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的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而這個有爭議的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該受到較為嚴格的審查。

3.配偶一方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破壞之間的親密關係,但並不代表妨害婚姻關係的存續,而以刑罰規範,即便有助於嚇阻這些行為,但就維持婚姻制度、關係的目的來說,手段的適合性較低。

4.就像前面所述,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逐漸相對化,是否能維持和諧、美滿的婚姻,有賴雙方的努力和承諾,而通姦行為雖然有損應信守的忠誠義務,但並不損及公眾利益。

5.最後,處罰通姦行為,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的範圍,況且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配偶,反而可能對婚姻有負面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2關鍵?

1.僅對小三(小王)作出處罰,與婚姻的延續並無實質關係,往往只有報復的效果。

2.在審判過程中,所有私事都會公諸於世,可能加深配偶間的裂痕,對挽回婚姻關係未必有實質的關聯性;而小三(小王)最終單獨承擔罪責,這種差別待遇也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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