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公司曾姓男子拒繳所得稅5千餘萬元 行政執行署聲請管收獲准

▲台南永康曾姓男子,綜合所得稅5480餘萬元拒繳,經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永康曾姓男子,綜合所得稅5480餘萬元拒繳,經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永康1名38歲曾姓男子,滯欠20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不履行,案經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新台幣5480餘萬元拒繳,經台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台南分署指出,本案曾男欠稅原因為曾男擔任1家精密公司董事長期間,購買技術給付權利金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而遭國稅局發函要求補稅。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曾男於2013年4月起雖由董事長改任總經理,但同為該公司重要職務,曾男所領薪資每年僅數十萬元,與董事長薪資相比,顯有以多報少,避免被強制執行之嫌疑。其次,曾男於2015年接獲國稅局補稅通知後,於2016年間提領多筆鉅額款項,僅辯稱是還債,卻無法提出正常使用證明。

台南分署於2019年5月間,以曾男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事由,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台南地院駁回後,台南分署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但曾男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再抗告駁回,確定發回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於17日上午10時開庭,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曾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即當場裁定管收曾男,隨即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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