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獄政教化篇】輔導與教育讓受刑人重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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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以教化為目的,透過輔導與教育受刑人,讓他們復歸社會重獲新生。(圖/記者周宸亘攝)

我國《監獄行刑法》的規定一直受到各界詬病,乃於民國108年12月間進行大幅度的修正,且已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已增加至156條條文。筆者長期關注受刑人的人權,對於這一次修正通過後的《監獄行刑法》想表達看法。此篇先從「教化」角度來談(「教化」規定於該法第六章,條文修正後成為第40條〜第45條)。

由於現在已步入「教育刑」思想,執行自由刑的監獄,不僅為監禁受刑人,剝奪其自由的機構,且為受刑人如何因人施教而達教化的目的,這樣才可以收到矯治犯罪的效果(註1)。修正主要有以下三點:

1.教化包括「輔導」與「教育」:以「輔導」而言,可以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畫,藉此發揮輔導作用。至於「教育」,運用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進行受刑人的智育及技能培養。

2.周全保障受刑人個別宗教信仰自由:透過此次修正讓受刑人在個別宗教信仰自由有更周全的保障,可以有適當的宗教師進行教誨,也可以由監獄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受刑人的宗教活動,進而容許受刑人可持有與自己宗教信仰有關的物品或典籍。

3.受刑人之思想自由,表現自由與知的自由更受保障:原本《監獄行刑法》在受刑人的閱讀及資訊的取得相當受限,如原本第42條第2項規定「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但此次修正,由下述兩條條文即可知有極大改變,謹臚列於後:

《監獄行刑法》第44條規定:「1.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2.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3.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使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4.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5.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監獄行刑法》第45條規定:「1.監獄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2.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3.監獄對身心障礙受刑人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設施。4.前兩項收聽、收看、於有礙受刑人之生活作息,或監獄管理,教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由以上三點修正的規定及說明,可知經過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監獄的教化增加了「輔導」,即結合跨領域的專門人才進行設計規畫,深信更有助於對受刑人教化功效的提升。

此外,也讓受刑人能更廣泛收集資訊及閱讀,有助於受刑人之知識的吸收及技能的提升。不過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宗教師的認定及宗教人士在監獄內舉辦活動的類型,未來仍待進一步觀察。但目前教誨師與受刑人交談的時間較短,教化功能較為有限(註2),未來有必要更強化及落實,方能使教化功能更為提升。

註1、李清泉著:監獄行刑法,頁160,1998年3月1日修訂初版,自刊本。
註2、李永然律師等著:監獄真相大揭露,頁101~102,民國107年5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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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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