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金律師遭管收!怪罪「老婆害的」訴請離婚 法官認證小三逼宮駁回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律師對婚姻不忠、生活放縱無節制所致,駁回訴請離婚上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律師對婚姻不忠、生活放縱無節制所致,駁回訴請離婚上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收入千萬的陳姓律師因滯欠勞健保費、綜所稅遭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他怪罪妻子未告知他欠稅害他遭管收,向法院訴求離婚,陳妻否認指控並稱丈夫花心好賭,以單身黃金律師身分自由玩樂結交女友,小三不斷逼宮談判,她一再包容無悔付出,丈夫離婚請求情理不合,法官認定陳律師對婚姻不忠、生活放縱無節制,駁回離婚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律師與妻子於1919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均已成年,陳為執業律師,原在台中開業,妻子在台中任職廣告公司及建設公司,1996年全家搬回台南後,陳開設律師事務所在高雄、台南執業,2人婚後以工作所得之積蓄購得2筆房屋,以妻子名義登記,陳律師指妻邀他到台南地院辦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妻子後來在他律師事務所上班,於收受文件後,經常隱匿,致他於2010年3月遭台中律師公會退會而不知,且拒絕將事務所之財務、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交還他管理,也不給他任何金錢,還將他之開庭及受聘法律顧問之收入,侵占入己,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他受委任之案件以多報少,經國稅局查核通知補繳,仍拒絕繳納,致他積欠國庫約新台幣6、70萬元之公法債務,甚至於2019年間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限制出境。

陳律師說,遭行政執行署管收期間,朋友及同學幫忙籌措近50萬元先行繳納稅款,妻子分文未出;他雖與執行官達成分期付款之協議,需不動產作擔保,妻子仍拒絕提供,最後由同學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並簽立保證書,他才獲釋放,妻子對此事漠不關心。2012年7月間某日,因1張酒店開幕之邀請卡,妻子打他一耳光質問他,迄今未曾道歉,妻子根本不愛他,只是將他當成搖錢樹,當成賺錢的工具。他在2016年11月某日因與妻口角而外出散心,返家時,發現住處大門遭被妻子從內以門栓反鎖,致他另行租屋居住,分居迄今已2年多,2人婚姻充滿破綻,無法維持婚姻,且無彌補希望,向法院訴請離婚。因一審判他敗訴而上訴二審。

陳妻則否認丈夫所言,2人2006年間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事業各自獨立,她開設公司為大賣場之供應商,會計稅務由會計師處理,僱用員工與丈夫無涉。丈夫所欠以勞健保、交通違規及牌照稅居多,皆為丈夫個人行為,因2人住處冷熱水管遭破壞,與管委會及樓下住戶就漏水及水管之事發生訴訟,且由丈夫為訴訟代理人,2人因而暫時分別住於公司及友人借住之他處,並非合意分居。

陳妻說她們夫妻和諧,天天互動互聯,出入頻繁,還相偕看屋,以解決家人居住問題。陳妻說丈夫性好賭色,平日以單身黃金律師身分自由自在玩樂、同時交往多位女友,其中有位小三與丈夫自2013年交往至今,一直逼宮要丈夫跟她離婚,她手中雖有證據,但為家庭和樂,沒與丈夫爭執或提告。丈夫自結婚以來,已有多位小三找她談判,她一再原諒丈夫,丈夫提告之目的,是為真正單身玩樂或與他人另組家庭。若是丈夫對婚姻不忠,以個性不合提告離婚,妻子一再包容及無怨無悔對家庭付出,卻換來法院判准男方請求,於情理法不合。

二審法官認為,陳妻否認陳律師指控,陳妻所言經查尚屬實,陳律師於2003年11月24日因外遇等事由,有簽立切結書,陳律師所指控內容無證據證明可歸責於陳妻之事由,且2011-2016年度綜所稅申報,只有1年是陳妻申報,其餘都是陳律師申報,陳身為律師應比一般人更了解法律,若其需補稅,稅務機關便會把明細提列給當事人,陳被管收之款項,除2013年度綜所稅執行部分外,多為牌照稅、汽車燃料費、公路罰鍰、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陳律師所控妻子害他被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等情,難信為真實。

二審法官認為2人婚姻固出現破綻,惟並非無回復之希望,且構成離婚之事由,主要肇因是陳律師對婚姻不忠、生活放縱無節制所致,且有與多位女友間往來密切之情事,對於婚姻外之感情似有二心,陳妻選擇原諒並與丈夫共同出遊,努力維持婚姻,實難謂有何過失,陳律師訴請離婚無理由不應准許,駁回離婚上訴。本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陳姓律師滯欠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使用牌照稅、交通罰鍰、燃料費、健保費、勞保費等計135萬元逾期不履行,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發現陳律師自2013年至2019年間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之案件達236件,推估執行業務收入達千萬元以上,年收百萬卻自2013年來僅清償6萬餘元欠款,認為係故意不屢行,經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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