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台籍嫌犯赴港搶劫「24hrs內返回」...刑事局:已向港警瞭解,將依法訴究

記者邱茀濱/綜合報導

《南華早報》報導,一名台籍嫌犯日前到香港搶劫,但據港府消息人士透露,該名台灣嫌犯現在是「自由人」,除非他自己返回香港,否則被起訴的可能性非常小。不過,刑事局晚間指出,已主動洽詢香港警方瞭解案情,若確定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灣本來就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以法。

▲▼錶,手錶,歐米茄,Omega,超霸,Speedmaster。(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籍男子到港行搶後返台,刑事局已主動向港警瞭解案情。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刑事局5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按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因此台籍人士在香港犯強盜罪,台灣仍具司法管轄權,應依台灣法律偵辦追訴。

刑事局又稱,他們已經主動向港警瞭解案情,以釐清嫌犯涉及的罪嫌,並希望對方能儘速提供在港的涉案資料,正積極偵辦中;若最後確認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灣本來就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以法。

此外,陸委會晚間也表示,已留意到相關報導,但涉案情節仍不明,例如是否是國人及有無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的強盜罪等,仍有待雙方警政主管單位進一步釐清。

▲陳同佳出獄後鞠躬道歉。(圖/香港01授權提供)

▲港男陳同佳一案,觸發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圖/香港01授權提供)

陸委會指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香港或澳門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刑法規定,本案即使在香港發生,台灣仍具管轄權。然而,為了瞭解案情,台港應該要儘速進行合作,包括提供相關情資及證據,以有效打擊犯罪。

據《南華早報》報導,該名台男在10月6日上午抵達香港,並且假扮成客人,進入位於尖沙咀麼地道的一間鐘錶店。隨後,他先看準偷竊目標,接著舉起手裡的一把槍,對著一名31歲的店員,成功將2支總價值99萬港幣(約台幣389萬元)的錶偷走,迅速逃跑。

據悉,店員事後追了出去,試圖搶回手錶,不過在與該名台男發生扭打的過程中,無意間發現對方手中持的是空氣槍。案發後,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看見,台男在偷竊後,乘坐計程車到機場,並在10月6日當天成功返回台灣。香港警方和航空公司核對之後,已確認該名台男持有台灣旅行證件。

報導指出,雖然該名嫌犯已經過警方證實為台灣人,但據港府消息人士透露,該名台灣嫌犯現在是「自由人」,除非他自己返回香港,否則被起訴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為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政府無法要求台灣當局逮捕該人,並將其送往香港接受審判。」據悉,該名偷錶的男已是第二個,因為港台之間沒有引渡條例而受益的犯罪人。

此外,該名消息人士也提到,除非這名嫌犯先透過國際刑警組織通緝,那麼如果他到了包括美國在內的國家,就可以在被捕後引渡到香港。他指出,陳同佳一案可能已經引起台灣犯罪分子的注意,「因為他們知道,若在香港犯罪,他們可以成功返回台灣的話,就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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