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判決!他打電話恐嚇書記官 「1個字4千元」罰12萬元

▲宜蘭閻姓男子電話中31字恐嚇法院書記官,被判4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12萬,1個字4千元荷包大失血。(示意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閻姓男子電話中31字恐嚇法院書記官,被判4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12萬,1個字4千元荷包大失血。(示意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男子不滿車禍案請求賠償敗訴,竟在法院下班時間後,情緒失控的打電話至書記官室,嗆聲說「法官也下班,書記官也下班,不要等一下我衝到法院,看到他(書記官)的車,就砸他的車」,男子犯恐嚇罪,被宜蘭地院判4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12萬元,說31個恐嚇字,1個字代價是約4千元代價。

宜蘭閻姓男子,向對方告車禍民事賠償,開庭時人未到,後來閻男敗訴。判決指出,2019年1月22日下午5時30分半下班時間,閻男不滿判決,打電話至書記官室,要找承辦民事案件的吳姓書記官,吳的林姓女同事告知閻男,現在為下班時間,吳已經下班。

閻男情緒失控,在電話嗆說:「法官也下班,書記官也下班,不要我等一下衝到法院,看到他的車子,就砸他的車」;因閻男曾做出在法院停車場想要攔承審法官舉動,讓林女心生畏懼,轉告吳後,吳對閻男提告恐嚇。

閻男庭訊辯稱,不記得當時在電話說什麼,姓閻不一定就是他,事後他有再打電話給書記官,兩人還有說有笑,對方應該沒有害怕才對。

法院勘驗林女證詞,認為電話中的「衝到法院」、「看到他的車,就砸他的車」等語,客觀上已足以使人產生恐怖感受,不論閻男是否有砸車計畫、能力或可能性,單純恫嚇已使書記官心生極大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承審法官認為,閻男因訴訟案不滿法官處置,卻不思正途,以言詞恫嚇書記官,欠缺溝通理性與尊重,且還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審酌閻男無前科紀錄,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量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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