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刑法外患罪章適用中港澳 共諜可重判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例文修正草案 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當中,以避免共諜罪輕判事件再次發生;此外,針對未獲授權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他國約定者,如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我國《憲法》將國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或「敵國」,共諜案僅能以《國家安全法》洩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以《刑法》外患罪處理。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自2016年起,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陸海空軍刑法》增列「敵人」為構成要件,明定敵人是「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意即將中國納入「敵人」之列,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

不過,為了避免修法爭議,民進黨黨團7日提出修正動議,不予修正原本《刑法》第103至111條條文,另新增《刑法》第115-1條,明定「外患罪章」規範之罪適用地區或對象,新增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依照該條規定處罰之。

王定宇說,刑法自1935年制定以來,外患罪章的條文84年來未修正過;三通過的第115-1條文,明訂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人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王定宇也說,因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針對未經政府授權和中國簽訂協議者,罰責只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這和刑法第113條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以有期徒刑相較,實在過輕。所以這次也同時修正刑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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