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管中閔16年「未申報兼職所得」逾1800萬 監委:請管校長辦管教授!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外兼職一案有新進度,監委王幼玲、蔡崇義14日指出,管中閔部分兼職有申報,其他卻沒有申報,明顯是「知法犯法」,粗估管16年來未申報兼職的所得加起來超過1800萬,管在台大任職期間未申報兼職部分,會請台大處理,因此要請「管校長辦管教授」,教育部有督導之權責。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說明管仲閔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說明管仲閔案。(圖/記者林敬旻攝,下同)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1999年至2009年任職中研院期間,曾於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以及在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其中只有中山大學向中研院報准,其餘都沒有報備 ,王幼玲直言:「他應該是知法犯法」,她也說「108年的管校長,必須要處理過去管教授在沒有經過學校書面同意就在外兼職的問題」。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任職台大當教授期間,到政大、中央、台金會,勇源基金會、濟南大學、兩岸企業家峰會,另外他到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可領取150萬報酬,只有在第一年(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申報獲准,其餘兼職都沒有申報台灣大學核准,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與〈台大大學教師聘約第六條〉規定,兼職不得影響本職,且需要提出書面報告,不過因為教職部分不在監察院監督範圍,「請台灣大學自行處理。」教育部為教育主管機關、台灣大學為國內高等教育領頭羊,均責無旁貸。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說明管仲閔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王幼玲表示,被調查人管中閔於其2007年及2015年之英文簡歷記載,其於華中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另有兼職;惟依其入出境資料,其僅有到訪上開2校各1次之赴陸申報許可紀錄,英文簡歷上所載之上開2校兼職,容非實情,至於管中閔有無於廈門大學兼課及擔任博士生導師,以及其曾於上海社會科學院所辦之暑期課程擔任講座,是否違反教育部函釋之教師赴陸禁止事項等,由於當前兩岸關係等因素,無法進一步確認。

不過監委發現,管中閔於2007年6月20日至6月23日之期間,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根據中研院函復資料,管中閔仍申請支領訪問該校3日期間之日支生活費大約357美金,其間有無重複領取,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監察院上月15日針對管中閔為壹週刊撰寫社論部分提出彈劾,管中閔於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期間,擔任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目前已經送公懲會處理。

蔡崇義再度強調,關於寫稿、領取稿費並不違法,管中閔在其他媒體有幾十萬稿費,他們也不認為是兼職,但是每個月固定領5萬,常態性的領取稿費,不是偶一為之,將認定為兼職,管中閔知道要兼職卻不報,國泰金控的兼職在第一年有回饋金10萬,後來就不知道,他明知道要申報,卻沒有全部申報,因此請台大督導,沒有做任何彈劾、糾正處分。

蔡崇義說,兼課兼職也都可以,只是需要書面申報,唯獨他只有在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有申報,他呼籲要遵守法令,規定要兼職申報,申報核准都是合法的,至於所有未申報兼職的所得,因涉及個人隱私,無法透露詳細金額,但至少超過1800萬。

▲▼管中閔兼職情形。(圖/記者楊亞璇攝)

▲管中閔兼職情形。(圖/記者楊亞璇攝,下同)

▲▼管中閔兼職情形。(圖/記者楊亞璇攝)

▲▼管中閔兼職情形。(圖/記者楊亞璇攝)

▲▼管中閔彈劾案台大堵訪。(圖/記者徐斌慎攝)

▲管中閔。(資料照/記者徐斌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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