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辭前過大案!斷開採購法 文化基本法扶植文化團體

▲文化部長鄭麗君。(圖/記者林敬旻攝)

▲文化部長鄭麗君。(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內閣總辭在即,行政院會10日通過全新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將送立院審議。為了扶植文化團體,草案明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受補助者之監督,文化部長鄭麗君會後指出,這讓接受藝文補助者有其彈性,也是跨出重要的一步。

「文化基本法」草案9日趕在最後一刻才列在10日行政院會議程,最後順利通過,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台灣的文化豐富多元,人民作為文化的主體,所享有的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政府亦應肩負打造有利文化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等責任,爰推動「文化基本法」,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落實文化公民權,實現「文化台灣」願景。

鄭麗君會後指出,文基法20年來兩度立法失敗,希望這次可以完成立法,也許外界質疑文化能否用基本法規範但其實是接軌國際兩公約精神,確立文化公民權、文化公民權的面向、政府基本方針與責任並替行政體系做基礎安排。

針對文化預算規範沒有設定預算比例下限,鄭麗君指出,原先文化預算部分確實有不同版本的意見,是否在公務預算編列當中要有比例保障,但因應文化部希望透過中介組織文化治理體系,例如公共媒體發展確保公共性跟自主性,因此後來在部會協商時有共識,不僵硬比例匡列,而是設立文化發展基金,支持重要基本的文化發展事項,以及公共媒體獨立預算來源。

鄭麗君也強調,我國文化預算不斷成長,2016年她剛進入文化部,公務預算才佔總預算的0.84%,但今年已經突破1%,在各國來說都是里程碑。

這次草案也對文化採購有許多著墨,鄭麗君說,過去採購曾造成藝文工作者不公平、不合理待遇,這次修法有納入思考,草案第25條便明訂,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另外,針對法人或是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文化活動,鄭麗君說,未來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好強化中介組織發展,讓接受藝文補助者有其彈性,也是跨出重要的一步。

至於草案也規定,人民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律尋求救濟,鄭麗君則說,個人的文化權利受到傷害,或是所謂生態權、環境權、文化權等集體性權利受侵害,應該是是用權利救濟,但具體怎麼做得等草案通過,其他法規配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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