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萬賓士權利車被拖走 車主怒告停車場負責人背信罪

▲ 40萬賓士權利車被人拖走 車主怒告停車場負責人。(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 40萬賓士權利車被人拖走,車主怒告停車場負責人。(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記者郭世賢/新北報導

姚姓男子2017年8月初,用40萬向某車行購買賓士權利車代步,將車停放在江姓父子經營的停車場內,卻被抵押權人將車拖走,氣得對兩人提出告訴。基隆地檢署認為,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中提及僅提供車位,不負保管責任,且車被拖離時,父子並不知情,予以江姓父子不起訴處分。

姚男向檢警表示,他向車行購買權利車後,某日凌晨將車停在江姓父子在基隆市經營停車場內,卻被動產抵押權人派人,將車從停車場拖走。姚男認為停車場未盡保管義務,損害自身權益,停車場負責人已涉犯背信罪;且找江男理論時,對方卻將停車卡,從手中強行取走,在與江姓父子前往派出所協商時,江父當場嗆聲說認識某位大哥,讓他感到心生畏懼,決定對父子二人提出背信、強制及恐嚇等罪。

▲ 40萬賓士權利車被人拖走 車主怒告停車場負責人。(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江男則向檢察官宣稱,停車場只提供停車,依照規定無需負保管責任,姚男拿出停車卡時,以為他是要將卡片繳回,並非強行取回卡片;江父指稱,會跟姚男說認識某大哥,只是認為他可能也認識,並沒有恐嚇意圖。

檢察官調查,姚男花40萬元向車行買權利車,只有車輛使用權,無車籍產權,依規定動產押權人占有該車輛的權利,且要將車拖走時,有通知當地轄區派出所;另外,依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中,對於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停車場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對此停車場負責人,只提供車位,不須負車輛保管責任。案發當天江男並不在場,與構成背信罪要件不符。

停車卡設置目的,是為了讓車主取車,但爭議車輛已被他人拖走,江男將卡片取回,並未剝奪姚男取車權利,亦不構成強制罪;而雙方協調時,江男確實有說出某大哥名稱,但派出所警方證稱,當時並未發現姚男有心生畏懼情形,聽起來,感覺是雙方的共同友人,也未構成恐嚇罪。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姚男指控江姓父子的罪名,均未構成,予以父子二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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