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被神經病」纏訟10年終勝訴 醫院陪16萬

▲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今年5月給萬友生提供「僅供報銷」的精神分裂疾病證明。(圖/翻攝自新京報網)

▲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今年5月給萬友生提供「僅供報銷」的精神分裂疾病證明。(圖/翻攝自新華網)

記者馬叔安/台北報導

江西男子萬友生10年前在未經過檢查的情況下,被診斷出精神分裂症,導致妻兒離去,工作也倒閉,只能靠撿瓶子維生,經過了多年的訴訟後,近日法院認定精神病院關於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診斷缺乏依據,判決精神病院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萬元人民幣(約16.8萬新台幣)。

萬友生表示,2008年12月7日晚間,江西省精神病院將他收入該院住院治療,並讓他未成年的兒子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次日下午在母親、弟弟等親屬的強烈要求下,他才離開醫院,在該精神病院共計待了17小時。其間,精神病院未檢查和治療,就診斷出了精神分裂症。

精神病院表示,當初是萬友生的兒女將其送到精神病院,醫院方面才進行的接收,對此說法萬友生否認,表示是被身著保安服的人強行帶到精神病院。

法院1、2審分別判決醫院賠償萬友生2.2萬與8千元,但是兩審判決均未認定精神病院在診斷結論方面存在過錯。判決生效後,萬友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江西省高院於2017年12月裁定對該案再審,由江西省高院審理。

萬友生表示,被送入精神病院之前,他在南昌市青山湖區經營一家蛋糕店,出院後第二天,他蛋糕店一上午都沒人光顧,全天只賣了10幾塊錢,自己已經離婚,因為有精神病院的病歷,「我的小孩都不能和我一起生活,我現在就一個人。從精神病院出來以後,蛋糕店持續了9個月就幹不下去關門了,後來還當過保安,也因為這個事做不下去了,現在靠撿瓶子為生。」

江西高院再審認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應為病人提供嚴謹周密和規範的診療服務,但萬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時,而精神病院在萬友生的病歷中載明住院5天,且在未對萬友生進行必要的檢查亦未進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診斷萬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予糾正,判決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萬元,同時對萬友生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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