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吸毒緩起訴是誰爆的料?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希望任何偵查中的案件都不要在「偵查終結」(包含起訴、不起訴與緩起訴)以前洩漏消息,一方面避免打草驚蛇,一方面也是保障案件相關人(包含被害人、嫌疑人與被告)的名譽、隱私與安全,畢竟在偵查結束以前、判決出爐以前,有罪或無罪都還不知道。

普悠瑪翻覆事件中,有些新聞爆料「普悠瑪駕駛在今年因毒品案件被判緩起訴」,這一點讓我很訝異。如果你有看過台灣地檢署的網站,會發現有一個頁面是「偵查終結公告欄」,顯示地檢署結了幾個案。例如士林地檢署107年10月26日公告裡有寫「治股,107年毒偵字第2087號,案由毒品防制條例,由汐止分局移送,被告陳○江,偵結要旨:緩起訴處分」代表檢察官辦完了一個由汐止分局移送的毒品案,並給予緩起訴處分。

雖然地檢署會公告偵查終結的情形,但絕對不會給告訴你是辦誰,基於保障個人資料,姓名都會做遮掩,除非你是案件非常相關的人士或是告訴人,才有可能從時間、案由或處分去「推測」是誰。

毒品案件那麼多,姓尤的人又那麼多,在短短幾天內應該不太可能用人工去過濾、推測某一次地檢公告的緩起訴就是該名司機,那我就好奇了:到底是誰爆料司機正在緩起訴期間?

查了一下熱門新聞,雖然有很多間媒體爆料毒品緩起訴,但大多都只有寫「有媒體報導」(總之就是互抄),但有兩間提到是「檢察官」洩漏消息的,分別是最早發布新聞的《自由時報》(當天上午5點發布,號稱獨家,內容提及「檢警查出,尤……今年2月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曾被台北地檢署處緩起訴」),以及《蘋果即時》(當日中午發布,具體指明是「北檢」查出),緊接著行政院在當日上午證實這項消息的真實性。

這些緩起訴資料應該只有法院、檢警的資訊系統裡面才看的到,讓人合理懷疑,這些資訊真的如媒體爆料是來自地檢署。那麼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去哪裡了呢?

偵查不公開雖然有例外,但依據法務部公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只有「犯罪事實明確」、「逃獄或通緝犯」、「有告知民眾防範必要」、「需要民眾指認、協助搜查或懸賞」、「澄清不實媒體報導」等情況,才能適度公開。普悠瑪司機有緩起訴記錄,跟上述例外都不符合,那麼公開的人士是從何居心呢?

其次,施用毒品的紀錄值得合理懷疑,但這一點可直接透過驗尿來查證,大可以等到查證完畢再一起公布;而根據行政院的發言,檢驗已經開始,只是結果尚未出爐,那麼為什麼要在結果出爐前就先公布司機的緩起訴記錄?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足以導致輿論傾向司機對肇事有所責任,那洩漏消息就是在帶風向。

▲普悠瑪列車尤姓司機。(圖/記者游芳男攝)

▲誰洩漏普悠瑪司機有吸毒被緩起訴記錄,目的可能是為了導致輿論傾向司機的肇事責任,那麼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圖/記者游芳男攝)

到目前為止,這個事件中唯一有看到在遵循「偵查不公開」的,似乎只有宜蘭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可惜的是,當民間團體也提出了偵查不公開的質疑,卻沒看到其他地檢署出來澄清「並無洩漏緩起訴記錄」,反而是證實消息的行政院出來自清,說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行政院的說法是,緩起訴表示偵結,就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偵查不公開只適用於偵查中的案子),而且緩起訴與本案也無關,行政院也只是轉述事實。說真的,如果沒有關係,那為什麼要提?為什麼要澄清?更何況緩起訴與本案的當事人相同,真的完全無關嗎?

當然,依照法律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是檢、警、律師或其他偵查人員,以身分上來說,行政院根本就不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但以行政院身分向法務部調查,再將法務部提供的資料公開出來,這樣本來能遵守偵查不公開的,通通被公開出去,偵查不公開還有意義嗎?

每次有重大社會案件發生,就是對「偵查不公開」的一次大挑戰。檢警洩漏,媒體再互抄,一道色香味俱全的風向就完成了,之後就看誰會被風吹倒。這次是運氣好,行政院出來澄清、民情站在司機這邊,如果下一次不是普悠瑪案件,被洩漏各種前科、緩起訴記錄的嫌疑人,還有辦法在輿論壓力下存活嗎?(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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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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