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遊覽車駕駛過夜要「1人1室」今起實施 違反最高罰5萬

▲陸客,遊客,旅遊,遊覽車,團客,來台觀光,來台旅遊,旅客。(圖/記者張一中攝)

▲交通部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交通部20日公告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有12項,不得記載事項有7項,其中包含應提供遊覽車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若確認駕駛有喝酒,除需立即更換駕駛員外,造成延誤行程要負賠償責任。公告內容即日起生效,觀光局也配合訂定裁罰,違反契約擬開罰1萬至5萬。

先前遊覽車頻頻發生重大死傷事故,讓遊覽車安全備受爭議,在遊覽車駕駛酒駕或過勞以及駕駛工作品質上,也都受到關注,交通部決定修正《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起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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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應記載事項有,記載業務執行期間、所需車輛數及相關規格;應記載租賃費用(含營業稅)以總價計算之,其行程如有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之差旅食宿費用(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其費用應包含之。

定金與費用支付期程部分,應記載租賃契約於簽約時,應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另,也需記載基本資料,包含遊覽車業者於租賃契約成立給付定金後,應提供執行業務之遊覽車輛相關之車號、規格、車輛數、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車輛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一次檢驗合格紀錄及下次指定檢驗日期、遊覽車業者五年內事故紀錄及遊覽車業者評鑑成績。

▲遊覽車業者聚集交通部前抗議。(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旅行業租賃遊覽車,住宿上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為原則。(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在報到時間、業務執行路線及地點安排上,應記載報到時間、地點及業務執行路線與地點,應由旅行業者告知,遊覽車客運業者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旅行業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原訂行程及路線如有變更必要時,需經雙方同意,得變更行程及路線,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

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部分,應記載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遊覽車客運業者,向乘客解說及示範該款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協同駕駛員予以拒絕。

交通部偕同執法單位進行遊覽車聯合稽查,確認車上設備、逃生門機制。(圖/記者賴文萱攝)

▲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要協同遊覽車客運業者,向乘客解說及示範該款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圖/資料照/記者賴文萱攝)

遊覽車客運業者於遊覽車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供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查核。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在駕駛員酒駕賠償責任上,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旅行業者或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確認發現駕駛員有飲酒之虞時應立即更換駕駛員,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交通部偕同執法單位進行遊覽車聯合稽查,確認車上設備、逃生門機制。(圖/記者賴文萱攝)

▲若違反「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開罰1萬至5萬。(圖/記者賴文萱攝)

在事故處置與賠償部分,應記載業務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1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2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包含駕駛員駕駛時間及工作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派用合格駕駛員、臨時道路障礙及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保險等,也都須記載相關內容,觀光局配合訂定裁罰,若違反契約,擬開罰1萬至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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