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時內2公園野戰!交往1週後爽上13歲少女3次…男:我以為她17

▲▼偷情,開房間,汽車旅館,做愛。(圖/本站資料照)

▲陳男認識小美一個禮拜後就交往並開房間嘿咻,圖非當事 人。(示意圖/本站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27歲陳姓男子與13歲少女小美(化名)交往不久後便去開房間嘿咻,之後更是到不同的公園野戰。新北地方法院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陳4年6月徒刑。

據《蘋果日報》報導,陳男2017年8月透過朋友認識小美,兩人相談甚歡並在1個禮拜後交往,他也在交往幾天後帶對方到樂華夜市附近的旅館開房間嘿咻;同年月21日晚上11時,陳帶著小美到永和某河堤公園約會,突然色心大起,直接和對方野戰。

不料,陳男一次不滿足,過了3小時帶著小美到仁愛公園再次野戰。小美的父親開始發現女兒情況有異,逼問之下才發現交了男友還發生性行為,憤而提告。

▲▼基隆一名37歲黃姓數學補教老師和女學生小美(化名)相戀,他背著妻子多次和對方開房、車震,甚至要求對方喊他「爸爸」增加情趣;直到一次和穿著笑富的小美車震時被員警發現,才讓案情曝光。基隆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6歲少女為性交罪判2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則須賠償60萬元。(組圖/pakutaso、達志示意圖)

▲陳男3小時與小美到兩個公園發生性關係,圖非當事人。(組圖/示意圖/pakutaso、達志示意圖)

陳男到案供稱,認識小美時對方自稱17歲,不知道她只有13歲;此外,他也坦承與小美發生過3次性行為。小美則證稱,認識陳男時都有自我介紹年齡、興趣等,且兩人有互加臉書,不會不知道年齡。

陳男強調,他在檢方偵查時,主動配合並供出3次性行為,屬於自首可減刑。新北地院則表示,陳男多次開庭未到,有逃亡疑慮而被羈押,可證明他並沒有接受審判的意願,不符合自首的規定;此外,他也未和小美家人和解,因此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陳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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