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 台北地院裁定沒收270億

西寧軍艦,PFG-1203,康定級巡防艦,拉法葉巡防艦,中華民國海軍(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拉法葉艦佣金案,去年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特偵組為了追討不法所得,向台北地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約美金9億6975萬多元。台北地院認為,被告汪傳浦為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將犯罪所得匯至汪家人均可動用之銀行帳戶內,為汪傳浦因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因此裁定沒收美金9億14萬6887多元及其利息(約台幣270億元)。

台北地院指出,「犯罪人不應自犯罪得利」乃我國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核心,此為對抗經濟型犯罪最有效之手段。被告汪傳浦與郭力恆等人自民國80年間起因拉法葉艦軍購案取得鉅額回扣,高等法院前對郭力恆以收取回扣罪論處,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但共犯汪傳浦等人滯留海外、未歸國接受審判,依當時法令無法對他們的犯罪所得宣告沒收,直到去年7月1日刑法沒收制度修正施行後,才能追討其犯罪所得。

經查,被告汪傳浦為收取回扣罪之共同正犯,其因收取回扣取得犯罪所得,並匯至汪家人,包括汪傳浦、葉秀貞、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均可動用之銀行帳戶內,這筆金額為汪家人因汪傳浦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予以沒收。

至於汪家人在帳戶凍結前曾陸續將犯罪所得匯至9個國家部分,當時檢察官認為匯至9個國家之犯罪所得也產生孳息,因此一併聲請沒收。不過法官認為,該9個國家或有拒絕與我國司法互助者,或有因時間過久銀行資料已然銷燬,檢察官無法提供資料證明未凍結匯出之犯罪所得在該9個國家確實已產生孳息,此部分並無估算基礎,因此予以駁回。

曾任空軍上尉的汪傳浦,在1980年代理德國西門子與法國湯姆笙的機場管制雷達設備,1988年11月,汪為了湯姆笙公司代號為「BRAVO 喝彩專案」之拉法葉艦交易,設立專屬辦公室。1993年12月9日,前海軍武獲室上校尹清楓被屍體在宜蘭外海被發現,同月20日汪就離開台灣。檢警查出汪主導拉法葉、幻象戰機軍購案,並涉及殺人滅口,還收受高達9億2千萬美元的佣金,相當於台幣200多億元,而他也因此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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