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跨媒體權重最高加權4倍計算 反壟斷法29日開議

▲NCC為「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辦說明會,主委石世豪(圖中)親自主持。(圖/記者陳世昌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4日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配套的頻道收視率加重計算方式,定出媒體集團的整合如果含有必載頻道、跨有線電視系統、跨頻道代理,收視加權將各分為5等級,最高是2倍加權計算,如果整合了有線系統、代理商,最高權重是4倍。立法院已排定下周三、四(5月29、30日)實質審查。

NCC發言人虞孝成表示,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與頻道代理商對頻道上、下架之影響力,對於其參與媒體整合設以較高管制門檻;如廣播電視事業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整合或為關係人者,訂戶數達全國30%至33.3%之MSO加重權數乘以2,意即將其對頻道上、下架之垂直影響力轉換為水平影響力,擁有1個頻道收視率相當於2個頻道收視率,再依訂戶數之規模,分別訂定1.8、1.6、1.4、1.2等共5級之加重權數。

至於頻道代理商部分,NCC表示,行政院版草案是目前唯一將頻道代理商納入規範之版本,歷次調查顯示多數頻道均由少數代理商所代理,而頻道代理商對頻道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上、下架有關鍵影響力,為適度彰顯其影響力,代理10個頻道以上者,其相關頻道收視率最高乘以2,其餘依代理頻道之數量分別訂定5級加重權數。

由NCC所提「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已於102年4月10日函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4月25日第3344次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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