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奇正共諜上訴案 仍被判無期徒刑與追繳財物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前上校情報官羅奇正涉嫌充當共諜,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等罪上訴案,18日被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所得財物均須追繳沒收。

羅奇正自96年1月起,多次收受賄賂出賣國家情報給中共,並虛報情資向單位詐領情報工作費;國家安全局於98年4月交調查局跟監調查,於去年10月31日當場查獲羅奇正將存有軍事機密之隨身碟交付羅彬,移送法辦後提起公訴。羅奇正初審被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他不服上訴至最高軍事法院。

最高軍事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羅奇正身為情報人員,長期受國家栽培,肩負情報研蒐及處理運用之責,竟迷失於金錢誘惑,汲汲於個人績效,損害國家利益,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分別判處被告刑責,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得財物美金18萬餘元、港幣216萬餘元及新台幣96萬餘元,均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以資懲儆。

最高軍事法院表示,本案依軍事審判法第181條規定,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最高法院審判;被告及軍事檢察官如不服該判決,可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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