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吳敏誠連殺2女友 最高法院量刑辯論裁生死

我們想讓你知道…台灣的法律訂得夠嚴,可惜執行的不徹底。

▲吳敏誠(左)殺兩女判死上訴,最高法院開「量刑辯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恐怖情人」吳敏誠19年前殺死女友出獄後,3年前又因不滿當時的女友要跟他分手,在女友任教的安親班前當街槍殺對方,三度被判死刑的他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將針對是否判處死刑,預計開庭進行「量刑辯論」,做出決定吳敏誠的生死裁判,創下我國司法史上的首例。

「所有的錯都是我!」戴著安全帽,滿口懺悔,殺人兇手吳敏誠98年12月拿著預藏的鋼筆手槍當街開槍射殺安親班女友黃瓊瑤,法院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死刑,最高法院更一審、更二審仍然判處死刑,三度判死吳敏誠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決定自己開庭辯論,做出吳敏誠的生死裁判。

民國82年,當時28歲已婚的吳敏誠外遇,不滿女友湯秀香言語刺激,拿刀刺殺再自首,判刑8年定讞,因與死者家屬和解,加上自首減刑及假釋門檻降低,只關了3年多就假釋出獄。

吳敏誠出獄後,妻子不離不棄,沒想到他又劈腿,對象是41歲安親班女老師黃瓊瑤,吳男不甘心對方提分手,2009年12月1日下午到安親班當街開槍殺死女友,第一槍沒中,又朝黃女的耳後以行刑式開了第二槍,黃女送醫急救3天不治,捐出器官。

吳男逃亡7天後由律師陪同投,其姊和前妻因資助他逃亡被警方逮捕,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吳投案知錯,依殺人罪嫌起訴求處無期徒刑,當時檢方所持理由是吳男假釋中,若日後判處無期徒刑,依規定須服刑滿25年才能聲請假釋,待出獄已是七老八十,對社會的危害性大為降低。

法院一審判無期徒刑,但是二審改判死刑,最高法院更一審、更二審仍然判處死刑,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吳嫌第一槍沒打中女友,女友想逃,他又迅速換上子彈朝她頭部再補一槍斃命,完全不給活路,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剝奪一個人生命,必須十分謹慎,預計12月中旬開庭進行量刑辯論決定吳敏誠生死,也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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