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社會版 高中同學會後性侵心儀女

我們想讓你知道…參加同學會也會出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中同學會竟演變成性侵案,黃姓男子去年7月參加高中同學會,與當年追求的女生重逢,竟假好心送對方回家再性侵;士林地院審酌他因心儀被害人且坦認犯行,判黃男2年徒刑、緩刑5年,另賠償20萬元。

去年7月初,黃男(26歲)參加高中同學會,當年被眾男追求的女同學也出席,眾人到西門町某KTV喝酒歡唱,凌晨1時散會時,黃男與兩名男同學自願送喝醉的被害人回家。

被害人返回北市租屋處後,不懷好意的黃男竟暗中摸走鑰匙並藉故先離去,等另外兩男離開後再開門進入,趁對方無力反抗性侵得逞;事後黃男連傳8封道歉簡訊,女方則堅提告。

法官認為,黃男沒有前科,並取得被害人原諒,開庭期間已先賠10萬,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侵入住宅部分,法官判他3個月徒刑,乘機性交部分判1年10個月,共應執行2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另須賠償女子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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