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滿20歲後才計追訴期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之訴訟權利,行政院今(2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規範,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前的時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務部強調,此修法是為避免壓縮被害者追究時效,解決過往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

法務部指出,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條文)及從新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條文)。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黃謀信說,這次有關刑法第80條的修正,不是要處理民國95年修法的問題,民國95年修法變動的是不同犯罪有不同時間的追訴權,這次修正是要處理追訴權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起算的問題。

黃謀信表示,原來的刑法規定,犯罪追訴權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兒少性侵害被害的犯罪特殊,就他犯罪的追訴權時效的成立點修正,從滿20歲之後才開始起算追訴權,這次解決的事追訴權起算點的問題。

黃謀信說,這次修法當然是以保護被害人的出發點出發,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者的特點是「不敢、不能、不知」可告訴,可能因為被害者受害當時可能身心受創無法提出告訴;也可能因為跟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不敢提出告訴,且畢竟是兒少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也有可能不知如何提出告訴。

黃謀信指出,為了一次解決這個問題,保護兒少性侵犯罪被害人,因此修法,從被害者滿20歲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避免壓縮被害人追究加害者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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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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