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60公里喊「情緒障礙」求免罰 法官打臉:更應避免開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賴姓男子去年駕車行經台11線時,因時速高達122公里、超速逾60公里遭警方取締,遭裁罰1萬6,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案發時正值雙相情緒障礙症嚴重發作,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法院審理後認為,測速設備合法、標誌清楚,且醫療資料不足以證明其喪失辨識能力,判決駁回其訴求。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於2025年2月26日中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11線97.15公里處時,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高達時速122公里,該路段限速60公里,已超速逾60公里,警方依法逕行舉發,並於同年3月2日移送裁處。經高雄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前段及相關裁罰基準,裁處罰鍰新台幣1萬6,000元、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賴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躁鬱症),案發當時正處於嚴重發病期間,屬於非正常意識狀態下駕駛,無法辨識自身行為違法性,因此不應予以處罰或應減輕處罰。

對此,高雄區監理所指出,案發地點前方已依法設置警52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及速限標誌,距離測速儀位置約170.5公尺,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足以提醒駕駛人注意減速。另測速照片清楚顯示違規車號、日期、時間、速限及實際車速,且使用之雷達測速儀已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單位檢定,仍在有效期限內,數據應可採信。

法院審理認為,相關照片及員警繪製之示意圖均顯示標誌設置位置明顯,未遭遮蔽,測速取締程序合法無誤,足認賴男確實有嚴重超速之違規行為。再者,案發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交通狀況之情事,賴男身為持有合格駕照之駕駛人,對交通法規自應知悉並遵守,即便非故意,仍屬過失。

至於賴男提出之醫療資料,法院指出,相關診斷證明僅能證明其曾因雙相情緒障礙症就醫及住院治療,尚不足以證明案發當時確實處於發病狀態,且該病症已嚴重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院並函詢醫院意見,醫療回覆顯示,賴男於住院治療期間症狀已有部分改善,且仍能向家人承諾規律服藥與返診,顯示其心智狀態尚未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

法院進一步指出,賴男既自知罹患相關精神疾病,若認為自身行為可能無法自主控制,更應避免駕車上路,以免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卻仍駕車並發生嚴重超速,自難主張免責。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賴男之訴,其罰鍰及吊扣牌照6個月之處分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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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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