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違法監聽」爭議 法官兩週後續勘關鍵證人證詞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院方今天召開第十次準備程序庭,鄭文燦出庭前徐步進入法院未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院方今天召開第十次準備程序庭,鄭文燦出庭前徐步進入法院未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院今(9)日上午召開第十次程序庭,針對台塑高層廖俊松父子、侯水文交付500萬賄款案勘驗光碟筆錄,受命法官田時雨針對勘驗內容詢問檢辯意見,辯方堅稱是廖俊松對外吹噓自己是台塑高層,可代表台塑集團,但勘驗偵訊內容,質疑檢方有錯覺誘導被告之嫌,且鄭始終要求廖丟包500萬物品後立即取回,但實際卻未取回;檢方重申是被告廖俊松臨訟刻意拖延刑責,很多事情表示記不清楚,所以才提供客觀物証讓他辨認。法官見檢辯均互持己見,最後裁定兩週後繼續勘驗另一關鍵被告廖力廷證詞釐清。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院方今天召開第十次準備程序庭,鄭文燦出庭在律師施宣旭陪同下步入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在律師施宣旭陪同下步入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今天上午開庭時,由受命法官田時雨單獨審理,檢方則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吳昇峰與公訴檢察官邱健盛蒞庭;辯方律師仍由施宣旭、錢建榮與鍾維翰等人為鄭文燦辯護。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檢方一主任檢察官呂象吾(中)、吳昇峰(左)與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右)等人蒞庭。(圖/記者沈繼昌攝)

▲主任檢察官呂象吾(中)、吳昇峰(左)與公訴檢察官邱健盛(右)等人蒞庭。(圖/記者沈繼昌攝)

勘驗廖俊松偵訊筆錄時,辯方認為,自第一則勘驗內容,在2017年8月實際上廖俊松與鄭文燦共有三次聚餐,廖俊松每次聚餐,均分別邀約不同之台塑企業高層,包括侯水文與楊兆麟等人在內,廖不斷對外宣稱、營造自身為台塑高層且代表台塑之假象,延伸至2017年9月14日於官邸與鄭文燦會面時,廖仍向鄭文燦吹噓其得代表台塑集團等語,符合其子廖力廷於2017年9月14日離開官邸後與黃姓妻子對話內容,表示父親廖俊松在官邸內向鄭文燦炫耀其關係。鄭文燦於隔日發現廖俊松丟包物品後,立即聯繫廖於一週內將物品取回,廖俊松當場同意,但實際卻未取回,鄭文燦事後曾向台塑人員查證,廖俊松是否能代表台塑。

此外,從第二勘驗內容顯示,廖俊松多次提及鄭文燦退款時間點,係在2017年9月14日其至鄭文燦官邸後之一週內。調查官認為與廖力廷供述退款時點不一致,然而核對卷證資料發現,侯水文自始自終沒被告知鄭文燦退款一事。此項誘導是建立在不正確的基礎上。事實上廖俊松認知鄭文燦在1週內退款之記憶,符合鄭文燦一貫之供述即鄭文燦於2017年9月15日發現丟包即欲退回,並內通知廖俊松於一週內來官邸取回,且經廖本人應允,此部分與廖俊松供述高度吻合,亦與鄭文燦陳述具高度可信度,但這部分在檢方筆錄中完全沒有呈現。

從第三則勘驗內容顯示,有關丟包金額到底是否為500萬,起訴至今從未釐清,檢方卷證內客觀證據僅有420萬提款紀錄,起訴書還自稱差額80萬為鴻展公司自有資金補足,但這部分不但與廖力廷黃姓妻子供述不同,且無任何事證可佐證,本案丟包金額到底是500萬還是420萬,至今仍有疑義?這段供述內容在筆錄中也未見任何記載。

此外,在第四則勘驗內容顯示,在2017年9月14日官邸內,鄭文燦有無對廖俊松口頭表示知悉有500萬情事,廖俊松僅稱其並沒有向鄭文燦稱500萬,只以手勢比5,鄭文燦有點頭但沒有其他回應。檢察官2次直接於問題中暗示,鄭文燦是否有說「哉啦」,廖仍稱鄭文燦並無此回應,直到檢察官第4次追問,廖才改稱「有啦」,質疑檢方錯覺誘導被告之嫌;至於第五則勘驗內容,侯水文被調查官問到2019年2月自鴻展公司退股原因,自陳是因沒辦法自辦市地重劃,後來獲悉因要送公展獲悉桃園市政府採區段徵收,所以才退股,侯水文竟然表示「公展是要區段徵收?」事實上,2018年3月16日桃園市政府就採取全區區段徵收之立場,這亦表示從頭到尾,廖俊松並沒有將本案開發進度,以及500萬退款等重要事實回報侯水文,此段筆錄檢方也未有任何記載。法官亦確認本案通訊監察,桃園地檢署是否確實不曾陳報法院,經檢察官當庭確認確實未曾陳報。

鄭文燦也指稱,廖俊松父子於2017年9月14日把一個提袋丟包在官邸,翌日在市府見到廖俊松,當時請其在一週內取回。檢方在偵辦案件時,有利與不利的證據中都應詳實記載,質疑本案中有剪裁證據、蓋牌的「洗筆錄」之嫌,但相信這是檢察官疏失,而非故意的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院方今天召開第十次準備程序庭,鄭文燦結束開庭後步出法院亦未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結束開庭後步出法院,亦未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對於辯方律師錢建榮指控檢察官違法監聽、濫權監聽,檢方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則以當年錢建榮擔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所做出的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清楚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鑒於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前述不確定性特質,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證據使用。顯然當年錢法官與現在的錢律師採取了完全相反見解,檢察官可理解每個人的法律見解不盡相同,但辯護人不應該因為法律見解的不同,就為檢察官扣上「違法監聽」或「濫權監聽」帽子,如此對於辛苦辦案執法的公務員並不公平。

受命法官田時雨最後裁定,針對本案關鍵證人廖力廷證詞將於兩週後開庭勘驗,以釐清本案其餘相關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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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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